“无为而治”的法哲学意义在当代的运用举要(2)
2013-09-04 01:05
导读:1.通过法制明确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权限、弱化政府在经济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中国的发展被认为是强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尽管但在市场经济初期也
1.通过法制明确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权限、弱化政府在经济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中国的发展被认为是“强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尽管“但在市场经济初期也有“强政府、弱市场”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政府的合理行政推动有利于经济比较快地发展。同时也要指出,如果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或不量力而行,就会形成低效投资,甚至无效投资与“形象工程”。那么,“无为而治”的贯彻应该是弱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较少对经济的干预。地方各级政府级地方政府逐步退出乡镇经济、国有经济的同时,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公共功能得到强化。为此,通过法制明确规定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权限,规定政府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干预经济的运行,并且对政府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当然,政府的经济建设职能也要转型。公共服务同样以经济为中心,集中表现在“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进而表现在为吸引各类投资创造公共环境。对企业来说,地方政府便起着“经济人”的作用。同时要求地方政府改变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现象,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如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速与国际宏观经济环境接轨,培育区域经济长期竞争力等。
2.以 “尊重经济自主”为原则,修订和制定经济法规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非老子时代可同日而语,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巨变,我们不能简单套用老子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提出的管理原则和政治主张,但作为观察宇宙演化一般规律的哲理思索和方法论,对我们践履市场经济却不无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我们既然已经接受并采用了现代西方的某些管理思想和方法,又为什么要拒绝我们先人有价值的思想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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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提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曾先后提出了“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口号,然而这仅仅停留在法家的思维层面上,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还悬念重重。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回到黄老道家两千年前道生法的理念上来。依无为之道生法就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依自化之道生法就是要将公民自化过程中普遍的习惯和约定上升为法律,借以调节公民自身的行为。同时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制约政府的权力。[1]
今年颁布的《
劳动合同法》可以说是与道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无为而治”相违背的,同时也与我国国情相违背的,也这反映了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上的乱作为。可以说是给中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带来沉重的打击,使得企业主陷入被动状态,社保、无期限合同等条款使得这些企业百上加斤。这不仅严重的制约了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相当大一部分老员工失去了多年的工作也使得新劳动者很难找到合理的工作。这是与立法初衷相左的,同时也也违背了法律为经济社会服务的意愿。《劳动合同法》实行后,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已经撤离中国。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广东的经济,这难道是《劳动合同法》想要的结果吗?统治者通过立法过多的干预经济运行,同时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究竟有没有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国情,是没有考虑到中国的法律环境。而是想当然的制定一部所谓好的法律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立法上的乱作为。立法上的粗糙必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所以需要一个比较合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对社保条款和无定期限合同条款作出企业和劳动者共赢的解释。
目前我国国有经济还是大量存在,使中国的市场经济的运行受到很大的影响。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所谓“36条”,打开了垄断领域的铁闸。这是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它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中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问题,有的放矢地制定“36条”,给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一个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提出突破性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也为民营物管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利好”消息。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是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开拓市场的重要举措。《若干意见》的出台,首先突破了市场准入的困局: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垄断行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这给民营物管企业“拓荒”带来了契机,打破了“谁开发,谁垄断”的模式。同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发展环境。并且可以改进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若干意见》指出: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给民营经济一个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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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市场竞争应是公平竞争、诚信竞争。刚颁布的《反垄断法》也反映了无为而治对中国经济法制的影响。反垄断法以强劲手段保护公平竞争,制止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应该说,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崇高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既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实践者,又是一切活动的终极目标。在经济活动中,人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又是经济活动的最终受益者。作为经济活动的担当者和社会基本细胞的个人,必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才可能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要做到有独立人格的人,那就要保证劳动力的培养和自由流动。同时人之所以为人就是人应该是自由的,那么枷锁在中国人民头上两千多年的编户齐民就要通过立法彻底的废除,应该尽调研起草户籍法。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但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把户籍放在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上,而不是强加给户籍许多附加值。但目前户籍改革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户籍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取得入籍居住资格的基本条件是,在拟入籍地有稳定的住所,或有稳定的工作,或有直系亲属、监护人承担赡养、抚养、监护的义务;取得某地户籍后,公民在租用或购买住宅、求职、工作、受教育、婚姻生育、参与公共政治社会生活、休憩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全国各类地区不再设立类似红印、蓝印之类的差别性户籍。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人自由的流动起来。因为只有具有独立人格、自由思想的人,方能把他所负载的经济信息充分、真实地反映出来,并要求政府予以承认和体现。当然,要做到这一点,社会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机制保证,如言论自由、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等。因此更需要建立保证人自由流动的机制,以便其存在状态不断趋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