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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内容也不断更新。我国古代,道德一词有原则、规范规律、道理或者学说等方面的含义。它主要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有时也指个人的思想品质、修养境界、善恶评价,乃至泛指风俗习惯和尊重道德教育活动。而在现代,道德的含义已经失去了古代把道德上升为法律来治理国家和规范人民生活的强制性,它仅仅作为一种伦理思想和评价人民行为方式的准则,不具有强制作用,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集体主义、爱国守法、团结友善、勤俭自强以及敬业奉献等等。无论时代如何发展,道德的内容如何更新,它的思想内核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因此,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所反映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仍值得我们学习。
德主刑辅思想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制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的局面却不能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即使如此,以辨证和发展的观点看,它包含有许多积极的、合理的因素,我们应当借鉴。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的、全面的眼光重新审视它,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法律与道德都是并存的,不可偏其一。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同的国度、不同背景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在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意识。享誉世界的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引礼入法”,把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治国手段。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秦因采酷刑斥道德而亡,西汉统治者以秦亡为训,提出“礼法并重”,
继而董仲舒对德主刑辅思想加以论证。无论是“明德慎罚”、“礼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在维护封建统治的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古代贤人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初步认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西方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关系,主张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一致,不然法律一旦失去其固有的道德性,就“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的法律制度的东西”[2],以防止立法者把残忍不道德的东西写进法律,进而使符合正义理想和要求的良法得以确认和维护。否则就会使法律丧失其目的性和价值基础,导致“法律不是被看作公民及其政府之间的目的的相互作用的产物,而是一个掌权者的单线设计,它来自政府并将它强加与公民” [3]。法律也便成为专权工具。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
分析实证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想分离。认为“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4]。同时认为“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5]。并断言,“只有符合某些道德原则才是法,会导致无政府和形成对法律政治的盲从,从而可能导致将法律代替道德作为衡量行为的最终准则的危险”[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