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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律毕业论文(2)

2013-09-03 01:04
导读:中国古代社会在治国和法制建设方面,是把法治与德治融合为一体,礼法结合、引礼入法。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隆礼轻法,从而导致在那个年代,法律维护

    中国古代社会在治国和法制建设方面,是把法治与德治融合为一体,礼法结合、“引礼入法”。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隆礼轻法,从而导致在那个年代,法律维护的仅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没有起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目的。这是德主刑辅思想的时代局限性。但是这不意味着否定了“德”的作用。虽然传统的道德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道德有不同之处,但是她们的内在价值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我们应当对其进行借鉴。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离不开伦理道德,只是说,前人没有正确地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没有从根本上摆正法治与德治的位置,因此,我们要引以为鉴,处理好它们的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种治国思想是我们前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2月的全国宣传部长讲话中提出的,意义重大。他说:“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解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同时,“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联系起来。”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以德治国”的问题,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提并论,说明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当今我们治理国家的方针,法制建设是治理国家的有利保证,我们应该在法制建设中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三)德主刑辅思想的借鉴意义
   借鉴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治国经验教训,构建以道德为价值基础的法律制度,对完善现代化法制体系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立法方面
    法治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有法可依为前提,否则一切皆为空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在古代,法律体现的是专制君主的意志,在现代,它不仅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更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德主刑辅思想所体现的是古代封建社会一种以道德为主,法律只作为辅助工具的治国方法。现在,法律却成为了人们追求自由、平等和文明的有效手段,更是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机制。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我们认识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的护航,法律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在立法时使其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也就是我们说的“良法”。
    在现代法律构筑机制中,“良法”即法律制度除了符合道德的价值观外,还必须规定严格的程序。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是固定、有步骤和严
格审理程序的,如在审理案件时,它有严格的期限限制等。它表明了绝对的公正性,不渗透有任何的道德情感因素。实体法则不然,它是用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的,在这一过程中,它必然满足日常的道德需要,这些需要,我们又称为习惯,它对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现代化法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要求法律进行调整、规范,因为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德主刑辅思想的内涵为仁、义、礼、智、信,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约束作用,学习它,有助于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以法律来规范这些违法行为,保护市场合法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部好的法律,要体现公平和正义外,还要考虑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如现代社会提倡“国守法、团结互助”。现行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等等,都体现了道德的价值所在。我相信,无论社会怎样变化,法律修改总离不开道德的内在价值。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执法方面
    法律的制定,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执法人员是执法的关键所在。执法过程是一个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过程,因此,我们一定要严格执法。而是否能够严格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的素质的饿提高,又必须依靠个人自身修养的加强。
执法不严问题的解决,在加强执法纪律同时,应该注重教化。德主刑辅思想对此有积极的引导用作。有“亚洲四小龙”美称的韩国、新加坡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之所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创造出经济飞跃发展的奇迹,得益于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在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儒家伦理和道德修养。他的领导人非常强调社会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结合具体国情把传统德主刑辅思想发展为“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并以此作为“治国之纲”。因此,新加坡的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现象也及为少见了,整个社会风气得到了净化[1]。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向新加坡等学习,这样有利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提高我们执法人员的素质,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司法的公正性体现在司法独立上,所以必须健全我国的司法体系,近而完善我国的现代化法制。有人说:“法不外乎人情”。的确,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是一个特别讲究人情的国度。尤其在复杂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人情大于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它严重妨碍了司法的独立,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我们要改变这种现象,建立一个廉正政府,必须在加强司法 纪律,更要使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增强自身的使命感,这就要求我们学习和吸收德主刑辅思想的精华。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综上所述,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中应当以史为鉴,吸收德主刑辅思想的有益成分,去粗取精,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以德主刑辅思想为指导,构建良好的现代化法制体系,使其为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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