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制度概述律毕业论文(2)
2013-09-05 01:00
导读: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需要。于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需要。于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随后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以完善该部刑法典中关于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
至此我国现行自首制度最终成型,虽然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但总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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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得到充分肯定的。
1.2自首制度理论基础
自首制度作为刑罚制度之一,对自首者的处罚只有“应当减轻处罚”或“可以减轻处罚”两种情况。因此,关于自首制度的理论基础刑法界存在着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争。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只
能限于社会报应,否则就是刑罚权的滥用。例如,德国
哲学家康德主张道义报应:
“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
市民社会都是如此。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
才加刑于他”。主张法律报应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认为:“刑罚应当以己然之罪为转移,刑罚权的行使就该以报应为界限。总之,报应主义关注的是刑罚权行使的社会公正性。按照报应主义理论,自首并不能减轻已然之罪所造成的危害,对自首者的刑罚不能以任何功利借口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否则有失公正性。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并非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为实现一定的社会功利价值。例如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必须是以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犯罪和刑罚之间,不是什么因果关系,而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即运用刑罚这一手段,追求预防犯罪这一目的。
综合上述理论并且基于以下几点原因,我认为自首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功利,并且兼顾公正。
其一,从立法精神看,自首制度制定体现了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因为自首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而这一刑事政策本身就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案件侦破率,节省司法资源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其功利性很明显。
其二,从自首的成立要件来看,也体现了这一制度追求功利的理论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悔罪”并未被规定为自首成立的要件之一。2,在投案时间上,规定得较为宽松。3,在投案方式上也比较灵活,除了亲首以外还有代首、陪首、送首等投案方式,做出上述规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同犯罪作斗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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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性自然也显而易见了。
其三,从自首犯的处罚原则来看,也体现着功利主义。对于自首犯,一般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这可以看出刑罚并非完全以已然之罪为根据,而从预防、惩治犯罪的功利目的出发。
自首制度的在理论基础上追求功利,但也不可以无限度的去追求还是要受到公正的制约。这在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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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现行刑法中除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对于其他自首的情形,法律仅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而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从宽,由法官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投案时间、投案动机、等因素作出决定;对于罪行非常严重、情节非常恶劣的,虽然自首,也不予从宽。这体现了刑罚公正对刑罚功利的制约。
其二,根据罪行轻重,而在从宽幅度上区别对待。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犯罪较重的,只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体现了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的刑罚公正性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