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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的程度研究
暴力是一种对外界的强制行为,其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使用有形力,但是由于各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质,虽然多数犯罪在条款都规定暴力为构成要件但是对其在程度上的要求却有很大的差别,对暴力程度的研究也是研究暴力一个核心问题,因为暴力行为的程度影响到了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因而对暴力程度的认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刑法中暴力程度的研究包括了暴力上限与暴力下限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的上限和下限。由于刑法中各种涉及暴力的犯罪各自具有的特殊性我们对暴力上、下限问题的研究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来研究。
(一)暴力的下限
关于暴力的下限有以下几种:一、以刑法中规定的武装叛乱罪,暴乱罪等罪为例,这些行为一旦作出就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暴力,犯罪的成立不需要产生任何有形的危害或对他人的人身强制,这一类暴力不存在下限;二、暴力必须达到抑制对方意志自由的最低程度,如强制威胁妇女罪就是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威胁侮辱妇女为构成要件,这一类犯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抑制被害人行动自由就构成了暴力;但是我国关于抢劫罪的下限规定不能以这种情况作为标准,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劫罪中暴力的最低限度:“不需要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因此暴力只要针对被害人身体,剥夺被害人保护自己财物的实际可能就是暴力手段,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只要事实证明了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并且在事实上达到使被害人丧失抗拒的能力,排除了保护自己财产的可能性都构成抢劫罪[1];三、必须以造成一定的物理伤害才是该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一中,这一类暴力的下限比前两种都要 求严厉比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就规定为要对航空器上的工作人员的人身直接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才能以该罪论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暴力的上限
对于暴力的上限,按照刑法中犯罪暴力的各自的特殊性,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对某些犯罪的暴力上限并没有要求,比如绑架罪,我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本罪只对暴力的下限做了规定,对于其上限并没有要求。另外在实践中规定有暴力上限的犯罪暴力中往往把致人死亡作为暴力的最高形式,再以抢劫罪为例,学界曾经讨论过能否将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作为抢劫暴力的上限,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可见犯罪中暴力的上限影响的并不是案件的定罪,而是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