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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地方立法民主价值取向探讨(1)(3)

2014-02-23 01:02
导读:国家应建立立法听政制度,吸纳公众的意见,这是公民参与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效果的有效途径,立法

  国家应建立立法听政制度,吸纳公众的意见,这是公民参与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效果的有效途径,立法听政可使群众较早的提出改进意见,为一部地方法规的顺利实施做好保障。而从我国现行《立法法》第34条,第58条规定看,立法听政制度只局限于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方立法中并没有规定。从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听政会的经验看,立法听政制度大大增加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我国地方立法应确立听政制度。

  2.建立立法成果公开制度

  对于国家立法的程序及成果应当在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媒体上刊登或播放,特别是对于新制定的法律应公布于众,打破古代中国立法“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弊端,使公众知法、守法,直言改进法。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在群众中体现的最为突出,对相关地方法规的修改意见是最客观的,只有将法规公开才能使群众理解法规,遵守法规,修订法规,维持当地的社会秩序,由此可见,立法公开是十分必要的。

  3.建立立法过程监督的机制

  立法机关的一切会议除依法不公开举行的外,都必须公开举行。群众可以对了立法过程进行监督,使立法过程透明化,在立法过程中可建立立法辩论机制,立法表决机制等,使立法代表畅所欲言,摆明立场。进而全面考虑制定本地方本地区的地方法规,减少“立法为己用”的现象出现。最大限度的防止立法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的发生,更好的遏止立法的腐败。

  在美国,三分之二的州规定,立法可以由“人民公决”。人民的意愿影响着州立法的修订和废除。只有各种民主监督方式与国家监督配合起来之时,地方法规、规章的可行性、合法性、合宪性才能成为准确反映人民意愿的途径。美国的一些做法我们可以借鉴。

  4.建立立法回避制度

  在地方立法中应推行“立法回避”制度,构建遏止部门利益程序性屏障。回避是程序的应有之意,在司法领域早已制定了回避制度,在立法中,为了实现“程序正义”,有必要在立法中树立“立法回避”的观念,在直接涉及某些行政部门立法起草工作时,该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该法案起草工作,该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该法案的起草工作,而应由权力机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托有关专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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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在地方立法工作上,要切实做好程序上的保障,确保立法主体的广泛、公平,通过普通民众的积极参与以及良好社会环境的配合,不断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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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俞丽.试论地方立法中如何克服部门利益倾向[J].海南人大,2002(10).

  [13]许俊伦.地方立法的特征[J].法律科学,1996(5).

  [14]杨立茂.地方立法中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1999(2).

  桂宇石、柴瑶:《关于我国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王亚平:《论地方礼法的定位与走向》,载于《湖北地方立法研究资讯》第3期。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田有成:《地方立法应树立的基本意识》,载于《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王鉴辉:《我国地方立法价值取向研究初探》,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

  俞丽:《试论地方立法中如何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载于《海南人大》,2002年第10期。

  民主宪政指的就是:以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代议制是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取政权之后正式确立起来的。它的基本特征是:由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议决事项均由议员共同讨论。

  田有成:《地方立法应树立的基本意识》,载于《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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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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