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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保留与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条款中“保留之范围”一词含义较模糊,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理解。本文试图以“性别之战”这一博弈模型,对这两种理解实际适用的法律效果进行经济分析,比较保留国与反对国持这两种理解时各自的损益得失,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结论。
关键词:保留之范围 博弈 经济分析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Extent to the Reservation in Vienna Convention of 1969
Abstract: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of 1969, concerning the legal effects of the reservations and of the objections to reservations, there exist two different opinions, in the practice, about the word "the extent to the reservation" which is indeed ambiguou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have a economic analysis, through the model "Battle of the Sexes games", of the legal effects with different opinions, comparing the benefit and loss between the reserving state and the objecting state, thus having some conclusion.
Key word: the extent to the reservation; Game; economic analysis
保留问题是条约法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在历经一战前全体一致规则、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泛美规则和二战后国际法院关于《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的实践和国际法委员会的理论探讨之后,作为一种讨价还价的产物,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保留的提出、接受与反对,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撤回和保留的程序。虽然公约对保留的规定使保留的相关规则从不成文走到成文甚至对缔约方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公约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却不够明确,某些用语不够清晰,以致出现对公约文本的不同理解。第二十一条中“保留之范围”(the extent to the reservation)一词便属于这种情况。
一、“保留之范围”的不同理解
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A、B、C三国签订一项条约,共同投资进行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关于各缔约方出资方法,条约规定,A国出资投资总额的1/2,剩下的1/2由其他缔约各方平均分摊。随后,D国在加入该条约时对此条款作出如下保留:本国的最大出资限额为1000万美元。对于这一保留,A国表示明确反对,B国表示接受,C国未做出任何明确表示。根据公约关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的规定,C国虽未表态,但视为接受保留。现在的问题就在于D国保留所涉条款在A国与D国之间的效力问题,即反对与保留的法律效果。
公约第二十一条关于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明文规定,一项已经成立的保留,对保留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关涉之条约规定,而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其与保留国之关系上照同一范围修改此等规定;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该条三次提及“保留之范围”(或“同一范围”)一词,却对该词的具体指向未以明示,该词在实践中产生了两种不大相同的理解。①根据该条文本,第一种理解是,“保留之范围”指保留事项所涉整个条款。所以,如果一国反对一项保留,那么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整个条款(the entire provision)都不适用;反对国也可声明整个条约在两国间不生效。第二种理解是,“保留之范围”指保留实际所涉那一部分,而不指向保留所涉条款中未提出具体保留的其余部分。如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庭就认为,由于英国对法国在加入《大陆架公约》时对该公约第六条提出的保留表示反对,但并不妨碍法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且该保留是条约法所允许的,所以第六条对英、法两国不适用,但只限于保留部分。②两种理解似乎相差无几,但实际产生的法律效果却大不相同。
就上述案例而言,对于D国的更改性保留,若按第一种理解,即保留所涉整个条款不在A国和D国间发生效力,那么对于出资方法这一事项,A、D两国需另经协商达成一致以寻求解决。若按第二种理解,即保留所涉部分不在A国和D国间发生效力,而不妨碍整个条款在两国间的效力,那么会出现两种适用情况:当投资总额逾6000万美元时,即D国所应投资额超过其保留中的最大限额1000万美元时,该条款不适用于A、D两国,两国需另经协商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当投资总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时,即D国所应投资额不超过其保留中的最大限额1000万美元时,该条款适用于A、D两国,各缔约方之间的出资方法仍按条约之规定予以履行。对于这两种不同理解带来的不同适用结果,公约的规定似乎无能为力,亦少有学者对此予以论述。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公约“保留之范围”这一术语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法律效果进行具体分析,而这与其倾向性密切相关。
二、对“保留之范围”的经济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作为一种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上的数学与逻辑的结合,常常作为一种经济方法来分析各行为体在博弈互动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结果。博弈模型广泛适用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当中的各个问题。而运用博弈模型对“保留之范围”进行经济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看到两种理解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及其倾向性。
(一)非零和博弈中的“性别之战”模型
博弈论中最常见两种基本分析模型是零和博弈(ZSG)和非零和博弈(NZSG),其中每一种模型又分别有数种变体。在两人的零和博弈中,此之所得即彼之所失。在某种情况下,“胆小鬼”游戏就可能构成零和博弈。而非零和博弈恰恰相反,它不是排他性竞争,即一人所得并非是另一人之所失,得失之和并不等于零。“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猎鹿游戏(Stag Hunting)都是非零和博弈的常见模型。“性别之战”(Battle of the Sexes games)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构成非零和博弈。
“性别之战”模型的经典实例是,周末,丈夫想要去看足球比赛,妻子想去听音乐会,但两人都想与对方共同过周末。若妻子陪丈夫去看足球比赛,那么丈夫去看比赛的愿望得到满足,妻子去听音乐会的愿望没法满足,但至少两人能共度周末。反之,若丈夫陪妻子去听音乐会,虽然丈夫去看比赛的愿望没法得到满足,但至少两人也能共度周末。如果丈夫去看足球比赛,妻子去听音乐会,那么虽然两人的愿望都能得到满足,但没法共度周末。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二人留在家中共度周末,既不去看球赛也不去听音乐会。在这一情景中,两个人都无法避免受到部分损失:要么夫妻二人中的一人做一件不愿做的事(或者丈夫陪妻子听音乐会,或者妻子陪丈夫看球赛),要么两人都以陪伴对方度周末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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