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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1)

2014-07-10 01:3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内容摘要:内部治理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内容摘要:内部治理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恰当地组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的审计委员会,使其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以保证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指挥协调顺利的公司治理形式,它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但由于公司外部治理的衰微导致我国内部治理的“形式化”相当严重。本文仅从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出发,剖析监督机制的一般原理和一般内容,旨在探讨我国监督机制实施的主要途径,以期有所裨益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关键词:公司内部治理 监督机制原理内容实施途径

    By company interior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mechanism

    Abstract: Because the company exterior government is on the decline causes our country interior government "the formalization" to be quite serious. This article only embarks  rom  the company interior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mechanism, the alysis surveillance mechanism general principle and the general content, are for the purpose of discussing our country inspector general mechanism implementation the main way, has a benefit by the time to govern the structural theory in our country Corporation.

    Key word:Company interior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machine-made matter of principle implementation way

    所谓监督机制是指公司的利害相关者针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结果、行为或决策所进行的一系列客观而及时的审核、监察与督导的行动。因而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所有者通过公司内部实施的监督,与通过市场和社会即在公司外部进行的监督两方面的内容,前者称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后者称公司外部监督机制。[1]但由于公司外部治理的衰微导致我国内部治理的“形式化”普遍存在,并最终致使公司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不能相互转化的。勿庸讳言,监督机制的弱化是个中原因之一。这对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欲在该领域作一些粗浅的尝试,以期有所裨益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一、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原理

    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所有者远离对公司经营者的控制。[2]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现代公司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了一套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权力的相互制衡实际上是权力的相互监督。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监督与制衡原理主要应当包括:

    首先,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作为财产的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不能直接从事公司经营管理。股东远离公司的直接治理而又不能不关心公司经营绩效,作为出资者表达其意志的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的成立旨在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与监督,确保股东利益。

    其次,股东会在保留重大方针政策决策权的同时,将其他决策权交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行使,这样公司治理权力出现第一次分工。[3]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巨大,对内是决策者和指挥者,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和权力象征。当董事会将公司具体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交其聘任的经理人员负责时,董事会作为经营者的权力出现了分离,公司权力出现了第二次分工。董事会为了保证其决策的贯彻,必然对经理人员进行约束与监督(包括罢免经理人员),防止其行为损害和偏离公司经营方向。

    最后,尽管董事会拥有任免经理层的权力,但经理层的权力一旦形成,可能会事实上控制董事会甚至任命自己为董事长或CEO。此外还可能存在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有些公司成立了出资者代表的专职监督机关——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全面的、独立的和强有力的监督。

    二、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既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又包括他们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与监督。股东、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制衡关系来实现,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主要通过检查公司的业务活动来实现。

    (一)、股东与股东会的监督机制

    第一,股东的监督。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形式,即通过股东会和股票市场这两种途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4]表现在:一是集中投票权,替换不称职的或对现有亏损承担责任的董事会成员,从而促使经理人员的更换。二是在预期收益下降时,能及时抛售股票。股东的监督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股东的极端分散性使得众多中小股东的个人投票微不足道,任凭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另一方面,由于众多小股东从证券市场获取信息成本高昂,他们往往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报告不够关心,“用脚投票”时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5]

    第二,股东会的监督。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内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重大经营活动的监督表现在:(1)选举和罢免董事与监事的权力。(2)对玩忽职守,未能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的起诉权。(3)知情权和监察权。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经理人员的经营活动及有关的账目文件具有阅览权,以了解和监督公司经营。(4)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股东会的监督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监督,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大约束性。但股东会不是常设机关,其监督权的行使往往交给专职监督机关的监事会或董事会,仅保留对结果的审查和决定权力。

    (二)、董事会的监督

    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表现在行使职责聘任和解雇经理人员,或通过制定重大和长期战略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6]董事会对执行机构的监督是为了监督其决定是否被贯彻执行以及经理人员是否称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表现为一种制衡关系。但由于董事只是股东的受托人,有些董事本身是股东,而有些董事不是股东,而且由于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分享经营权,因此可能存在董事人员偷懒,或与经理人员合谋损害股东利益等问题。因此,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是有限度的。

     (三)、监事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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