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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模式的自由贸易区,从作用上看,应该说双向性的自由贸易区比单向性的自由贸易区对所在国或地区的发展更为有利,因为实行商品的相互自由流动,有利于相互的出口。因此,两种模式在法律上都具可行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双向性的自由贸易区,单向性的次之。
无论是设立哪一种自由贸易区,不仅涉及到法律上的因素,还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等多种因素,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只是从纯法律的角度主要是从WTO规则的角度探讨自由贸易区设立的可行性或合法性问题,旨在回答在法律上是可以还是不可以,但即使可以也不等于一定要设立。
三、经济特区可否作应对入世先行地区
面对入世后的机遇与挑战,广东省和深圳市提出,深圳要成为全面应对入世的先行市。 那么,什么是“全面应对入世的先行市”?这样做是否符合WTO规则?
关于“全面应对入世的先行市”,其实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思路和方案。从有关会议精神和报刊文章看,其思想内容或是概括性的要求,或是零散的设想。概括起来,有以下要点:
——尽快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制环境和运行机制,对广东全身发挥示范作用。
——在世贸组织体制的框架下,率先进行制度创新和扩大对外开放,包括先行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规则,率先建立国企的市场竞争体制,率先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按照世贸规则探索新产业扶持体系。
——作为全国落实WTO规则和入世有关承诺的模范和表率。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我国将在今后6年逐步放开服务贸易领域,深圳应争取在有些领域先行试验,将6年过渡期缩短为3年;深圳应尽快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贸易体制,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上述要点可归纳为法律规则、管理体制和市场开放三方面的要求和设想。
在法律规则方面, WTO协定要求成员保证包括地方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符合WTO协定规则。为应对入世,我国十分重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要求各地通过清理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不相符的规定。深圳具有国家法律授予的立法权,可以制定在本经济特区以及全市范围内适用的法规、规章。深圳清理自己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不符的规定,并且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严格遵守WTO规则,使深圳制定的法律规则和政策符合WTO规则,这是落实我国入世承诺的具体表现,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这方面深圳要争取走在全国前面,作出示范,在法律上当然是允许的。从2001年初,深圳就开始组织清理工作,到2002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已分别决定废止法规1件、规章5件,修改法规、规章各7件件,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10件。被废止、修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在外贸经营权的授予、货物进出口管理、政府定价、服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存在违反WTO规则的问题。
在管理体制方面,主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建立公平竞争体制等,这些也都是符合WTO基本精神和我国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深圳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如大刀阔斧的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胆实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统一要求、统一审查、统一公布) ,对政府机关工作进行“全面提速”,积极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体制等 ,取得了成效,在不少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头。入世后,深圳可以继续在这方面积极探索经验。
在市场开放方面,主要是在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方面缩短我国的过渡期。可以认为,深圳争做入世先行市的最主要和最实质的内容就在于此。因为在法律规则方面、管理体制方面按WTO要求改革,全国各地都可以积极去做,不需要有“争”得做的权利,经济特区在这两个方面率先应对入世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问题。而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就不同,涉及到我国市场准入承诺的执行问题。从实际上看,目前深圳的着眼点也是放在争取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对外开放方面。 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经济特区可不可以缩短过渡期在全国率先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这也是本文所需要讨论的问题。
在WTO协定中,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是不同的,前者是自动的,后者是通过谈判取得的权利。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实行逐步的有所保留的市场准入,成员只对在承诺清单中列明的部门和分部门,并根据其中列明的条件和时间进度承担开放的义务。这里包括两个问题:一是首先要有成员承诺开放哪些服务贸易市场的部门和分部门;二是新加入的成员承诺开放市场往往有一个过渡期。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旅游和与旅行相关的服务、运输服务等九个部门中的70多个分部门,其中电信、银行、保险、证券、影像、分销等部门的分别有2至6年不等的过渡期。
对哪些服务部门开放,深圳显然没有对外承诺的权力,因而不存在深圳率先开放更多的服务部门问题。深圳所要争取的只能是在我国承诺开放的部门中缩短过渡期。从我国承诺来看,过渡期的规定一般都是规定在一定年限如2年或6年内取消某些准入的限制。既然是在几年内而不是几年后开放,就意味着可以提前开放。如承诺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33%。3年内,可以是2年,也可以是1年或更段时间。这就给深圳争取先行开放某些服务部门留下余地。允许某些地区特别是经济特区缩短过渡期,加快我国承诺开放的服务市场的准入步伐,应该说符合WTO基本精神,相信其他成员也不会反对。因而,深圳以及其他一些地区争取先行开放某些服务领域,在法律上是可行的,留下的问题是属于国内政策是否同意的问题,而不是法律的问题。
笔者认为,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有让出国内市场的不利一面,也有可以吸引外国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有利一面,是双刃剑,能否取利去弊,需要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承接能力和经验。深圳是我国最发达的经济特区,相对内地而言,市场竞争力较强,市场经济体制较健全,允许深圳及其他有条件的特殊经济区在我国承诺开放的领域内率先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由强到弱地逐步接受境外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冲击,本身就是一种过渡,也是过渡的一种良策。这种让再经济特区再“特”一次的作法,不能简单地视为“特殊优惠政策”,而应当视作让经济特区率先履行我国承诺遵守WTO规则的义务,率先与外来竞争力进行交锋,进行探索,积累实力和经验,这不仅有利于经济特区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我国整体平稳有序地过渡到完全开放我国承诺准入的服务贸易市场的阶段。
所以,在法律层面上讲,深圳可以利用经济特区的优势争取在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做“先行入世市”,其他特殊经济区亦然。具体做法:属中央部门审批准入的部门项目,应向中央部门争取对经济特区缩短过渡期,不属中央部门控制的部门,经济特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加快开放的办法。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特区的继续存在和朝着实行更加自由的贸易政策的方向发展,不违背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也不背离WTO成员的实践发展趋势。我国入世后,经济特区办成单向性的自由贸易区,或者在服务贸易领域缩短过渡期率先开放我国承诺准入的服务部门,WTO规则是允许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法律因素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经济特区是否办成自由贸易区或是否率先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应综合法律、政治、经济、技术等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决定。至于经济特区与港、澳门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在法律上是否可行,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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