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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针对我国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准确分析其客观成因的基础上,应切实在如下方面搞好对策研究。
(一)提高法律层级,做到有法可依
1、税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立法层次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根据税收发动主义的要求,对于基本税收事项,都必须制定法律,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基于以上考虑,我国比较理想的税法体系的建构,应该是以宣誓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指导的、以规定税收一般事项的税法通则统率的、以税收实体法律和税收程序法律为主体的、包括大量富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的有机的逻辑体系。这需要在下阶段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提高现行法律的层级,以实现上述目标。
2、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为了保证税务执法中有完备的法律依据,提高税务执法的质量,在现阶段对税收实体法中诸多要素不明确的地方,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弥补税法体系中的漏洞,限定税务机关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完善税收程序法体系并和其他法律相衔接,使税务执法过程中运用的法律依据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外部救济机制
1、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
为了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在内部约束机制上,首先应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这个制度的贯彻,应从如下三方面入手:一是科学设置岗位及职责,解决执法主体不清的问题。对每一项税收执法权,按法定程序分为若干个环节,再按环节设定岗位,对每个岗位都赋予明确的职责,使各岗位之间职责界定清晰,既相互制约又紧密衔接,切实解决部分岗位责任不明的问题,克服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等现象,科学整合岗位和职责,以保证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之间环环相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二是建立日常的考核监督机制,促进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建立税收执法考核监督制度,健全组织考核体系。三是严格奖惩,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加大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逐级落实检查责任,对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限制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简便快捷的权利救济途径,并且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约束机制,因而还具有一定的准司法性质,这使它成为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渠道。但是在当前的税务行政复议实践中,还存在着若干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制度本身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方式不能体现“司法”的要求;税务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的规定仍有其局限性以及税务行政复议人员非专门化等。
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保护纳税人权利;其次可以考虑设立独立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使税务机关摆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地;再次要规范税务管理程序,给予纳税人充分的自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充分体现民主精神;最后必须在税务部门充实法律专门人才,尤其是财税法方面的人才,为提高税收行政复议的质量、保证税收行政复议的公平提供保障。
3、完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税务纠纷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旨在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正确执法。我国税务行政诉讼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而正式建立、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行政诉讼。
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首先要完善有关立法,保证当事人诉权的有效、充分行使。如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复议前置和先行纳税的规定;适当延长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使其能有充分时间准备诉讼等。其次,探索在我国建立税务法院的可行性,以期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税务法院的建立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的设置,税务法官的选任、资源的配置等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
【注释】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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