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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通则法执行编立法基本问题探讨(1)(4)

2014-08-06 01:13
导读:第一节 一般规定 执行机关 执行要件及相对人 执行依据及范围 执行客体 执行命令 执行异议 执行限制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节 执行措施和程序 第一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执行机关

   执行要件及相对人

   执行依据及范围

   执行客体

   执行命令

   执行异议

   执行限制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节 执行措施和程序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金钱债权(税款及附带给付)的执行

   对金钱债权(存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的执行

   对动产的执行

   对不动产的执行

   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变价程序

  第三款 金钱债权以外行为、不行为的执行

   强制金

   代执行

   直接强制

  第四款 税收保全及强制担保的执行

  第五款 执行费用

  第三节 税收优先权

  第一款 一般优先原则

  第二款 与担保债权的调整

   税收债权与抵押权、质押权

   税收债权与留置权

  第三款 与其他收益、费用的调整

  第四款 税收执行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五、结束语

   我国现有的税收强制执行相关规则主要见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但内容较少且极不完善,以征管法为例,该法关于税收强制执行的直接规定限于第40条至48条,且在内容设计、体系逻辑上都存在不少缺陷,这也使得在税收实际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层出不穷。而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的《税收通则法》正好给与我们制定符合效率与公平、体现正义要求的税收执行制度一个非常有利的契机,税法学人及其他法学人应借此契机,进行广泛研讨和论证,尽快形成共识,为出台税收执行之良法而努力。


【注释】
  1. 目前制定有税收通则性法律的国家包括:德国、荷兰、西班牙、日本、韩国、俄罗斯、克罗地亚、印度尼西亚、蒙古等国家,而比利时、爱沙尼亚、捷克也正在制定税收通则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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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我国税收通则法制定的相关重要问题,详见施正文:《中国税法通则立法的问题与构想》,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 关于《税收通则法》的组成部分,参见施正文:《论税收通则的立法架构》,载《税务研究》2007年第1期。下文关于执行编的立法架构也正是在施正文教授提出的税收通则法的立法架构基础上展开的。 
  4. 台湾税法学家陈清秀认为税捐稽征程序包括一般程序规定、课税的实事、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法院外的行政救济程序,参见陈清秀著:《税法总论》,陈清秀发行,翰蘆总经销2002年第2版,第435页。虽然其与我国目前的提法不同,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 (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475页。 
  6. 陈清秀著:《税法总论》,陈清秀发行,翰蘆总经销2002年第2版,第525页。 
  7. 施正文著:《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8. 同上。 
  9. [9] 在日本税法中所称之滞纳处分即为强制执行。 
  10. 参见(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475-487页。 
  11. 参见陈清秀著:《税法总论》,陈清秀发行,翰蘆总经销2002年第2版,第525-572页。 
  12.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30页。 
  13. (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6页。 
  14. 关于这六大关系参见施正文:《中国税收通则法立法的问题与构想》,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15. 如行政强制法草案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提交审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16. 详见葛克昌著:《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36页。 
  17. 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部。 
  18. 详见(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8——509页。 
  19. 详见陈计男著:《强制执行法释论》,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689页——699页。 
  20. 该条第一项内容为“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21. 最新最细致的是2005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2. 参见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第15条、第16条。 
  23. 详见(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1页。 
  24. 关于通则法执行编如何对税收优先权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作者将在拙文《强制执行下的税收优先权》中进行探讨。 
  25. 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 
  26. 李建国主编:《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与税法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 
  27. 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283页。 
  28. 陈清秀著:《税法总论》,陈清秀发行,翰蘆总经销2002年第2版,第529页。 
  29. 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 
  30. 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页——370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1. 德国租税通则关于执行中的强制拍卖规定极其详细,乃归于其租税通则庞大的立法规模,条文达到415条。 
  32. 陈敏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年出版。 
  33. 台湾地区所称之假扣押即为保全。 
  34. 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杨小强等译:《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需要说明的是,译者虽翻译为“税收基本法”,但从该法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应当译为税收通则法更为合适。 
  35. 张光博主编:《外国经济法》(日本国卷一),吉林人民出版社、中国经济法制音像出版社1991年版,第989——10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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