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网

2014-09-02 01:0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网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引 言  谓民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的规定,哪些民

引 言  谓民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的规定,哪些民商事争议可以交付仲裁,哪些民商事争议不可提交仲裁的问题。

判定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决定了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若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在有关国家的法律中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则该国法院将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从而判令终止仲裁程序。第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决定了有关仲裁庭能否行使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但其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有效为前提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决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那么他方当事人就有权对有关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拒绝参与仲裁。第三,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决定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承认及执行。即是说,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那么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将无法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就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侵权纠纷作为民商事争议中一种既普遍又典型的纠纷,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对我国能否及时、快捷、经济的解决众多的民商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上的立法规定及态度等方面,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侵权纠纷是因为侵权行为引起的,要明确侵权纠纷首先就要明确侵权行为。虽然许多国家都有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毕竟是一些法律规范,并非是对侵权行为具体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总结学者们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成果,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看法: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过错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如我国的王利明教授就将侵权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此外,许多国家的法典里面对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采取的也是此种学说,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就有相关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规定即是说,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这里所谓的过失是指能够预见某种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因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意大利民法典》第二千零四十三条也是依此种学说所作的规定“任何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不法损害的行为,行为实施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不法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侵权人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例如我国已故的民法法学家佟柔就将侵权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行为。同样我国的刘凯湘教授持的也是此种观点,其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赔偿责任说
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此主要是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去界定的。例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就认为“侵权行为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而应负赔偿责任之行为”。
以上三种学说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了具体的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强调行为的过错性;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对侵权行为的不同理解,自然使人们对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看法。 大学排名
(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目前尽管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尽管生活中的侵权行为表现千差万别,但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侵权人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人是主体,被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主体通过各种侵权行为作用于客体之上。基于此,本文认为对侵权行为就应理解为:行为人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就可理解为:行为人由于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纠纷。此种理解就是将引起侵权行为的着眼点放在被侵害的对象或客体上,即凡是为法律所确认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不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既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侵权纠纷。将侵权纠纷依此理解,按侵犯的对象或客体就可以将侵权纠纷划分为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