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公司治理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之探讨(1)(5)
2014-09-09 01:23
导读:[17] 2004年12月10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37057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1点;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监督
[17] 2004年12月10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37057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1点;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30154595号函准予备查。
[18] 依据2004年12月13日修正《台湾证券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17规定亦有类似之规定:「担任申请公司独立董事或独立监察人者,未具有五年以上商务、财务、法律或公司业务所需之工作经验,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此条文虽用「消极资格」规定,与独立董事「积极资格」殊文同义,仍然达到同样效果,但立法条文仍应放在积极资格之规定,较为妥当。
[19] 台湾地区依据2004年12月13日修正《台湾证券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则)第17规定亦有类似之规定:「三、担任申请公司独立董事或独立监察人者,未于该公司辅导期间进修法律、财务或会计专业知识每年达三小时以上且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0] 董事的专业程度,与「经理人尽义务程度」、「董事重视公司治理」、「监察人重视公司治理」、「监察人之独立性」、「内部稽核之独立性」等项目皆成正相关。请参阅:刘连煜,<健全独立董监事与公司治理之法制研究---公司自治、外部监控与政府规制之交错>,《月旦法学》,第94期,2003年3月,页139。
[21] 请参阅:<关于公开招收、培训独立董事后备人才问题的新闻稿>,2001年10月8日 。
[22] 谢朝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制度论>,《中州学刊》,2004年7月,第4期(总第142期),页39。
[23] See Calpers’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e Principles & Guide lines, April 13, 1998
[24] 内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4款规定禁止任职年限是「一年」,有学者认为该年限过短,因为在中国的公司相当程度上具有「集体主义」或「集体本位」文化特点,离开相关职务关系仅仅一年,仍然很难避免独立董事成为「熟人独董」,在「朋友」前「拉不下面子」。制衡的目标格局无从实现,会使独立董事成为「摆设」,董事会议成为家庭会议。出于权力制衡的需要,至少应把禁止年限定为「两年」。请参阅:陈孜,<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目标刍议>,《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9月,第20卷第3期,页19。
[25] 官欣荣着,《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和实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初版,页246。
[26] 唐纳德C.克拉克(Donald C. Clarke),罗培新译,<独立董事与中国公司治理---兼评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收录于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页227。
[27] 纳斯达克于1999年9月提出修订方案,1999年12月14日,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纳斯达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修订方案,修订目的是为加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审计效果,并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管理阶层的责任。
[28] 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规定,「独立董事不是向公司提供主要服务的公司雇员」;CalPERS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和指引》要求「独立董事不附属于该公司顾问」;美国的CII《核心政策》要求「独立董事在近两年不是该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最高经营者顾问公司雇员或所有者」。请参阅:李建伟着,《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角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初版,页289。
[29] 孙敬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外差异比较>,《企业经济》,2004年第1期(总第281期),页184-185。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0] 伍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收录于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页48。
[31] 谢朝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制度论>,《中州学刊》,2004年7月,第4期(总第142期),页40。
[32] 有学者认为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目前内地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大股东侵占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时有发生,让独立董事持有少量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更利于其从中小股东立场来发挥作用。问题关键是允许独立董事持有多少股份才合适。有学者主张,在目前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所持股份不超过4%便可接受,在股权结构逐步合理后,这一比例可降至2%以下。请参阅:叶逊、陈振华,<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东岳论丛》,第25卷第2期,2004年3月,页168。
[33] 孙敬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外差异比较>,《企业经济》,2004年第1期(总第281期),页184-185。
[34] 谢朝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制度论>,《中州学刊》,2004年7月,第4期(总第142期),页40。
[35] 李建伟着,《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角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初版,页293。
[36] 梁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初版,页214。
[37] Robert A. Monks and Nell Minow, Corporate, Blackwell Business, 1995, p. 224.
[38] 张开平着,《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初版,页60。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9] 李建伟着,《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角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初版,页294。
[40] 伍忠贤,《公司治理的第一本书》,台北:商周出版,2003年1月初版,页176。
[41] 邵庆平,<再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治理强化下的另一种思考>,2005年财产法暨经济法研讨会,页54。
[42] 官欣荣着,《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和实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初版,页246。
[43] 伍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收录于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页49。
[44] Victor Brudney.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Heavenly City or Potmkin village? Harvard Law Review, 1982, p. 613.
[45] 谢朝斌,<股份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制度论>,《中州学刊》,2004年7月,第4期(总第142期),页41。
[46] 2001年8月16日内地《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台湾地区2004年12月13日修正《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
[47]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初版,页29。
[48] 参考2004年12月01日台湾地区《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0条规定。
[49] 2004年8月6日台湾地区《证券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0条第2项,2004年8月27日台湾地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16条第2项,皆有相同内容之规定。
[50] 依据2003年10月1日台证上字第0920024633号行政函释:「有关独立董事、独立监察人『最近一年内』是否具备独立性之认定,系指其选任前一年之期间内,均应符合有关独立性之各项要件,另对于独立性之要求并不因选任完成而终止,故独立董事、独立监察人于当选后,必须继续维持其与公司间独立自主之关系,始符公司治理精神中之监督制衡功能,基此,如申请公司原本符合独立性资格之独立董事、独立监察人,于选任完成后与拟申请上市之公司,发生违反独立性之情形者,则该申请上市案件尚难谓符合前揭独立董事、独立监察人之独立性相关规定。
[51] 2004年8月6日台湾地区《证券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5条第2项,2004年8月27日台湾地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0条,2004年12月1日台湾地区《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5条第1项,2004年12月10日台湾地区《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十条第一项各款不宜上柜规定之具体认定标准》第8点,皆有相同内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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