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表意吸收争议及其法律救济(1)(4)
2014-09-11 01:09
导读:具体的法律救济方法是修改《公司法》,在其中增列条款规定公司僵局的情形以及救济方法: 第一,关于股东(大)会僵局产生的原因:(1)股东(大)会没有召集
具体的法律救济方法是修改《公司法》,在其中增列条款规定公司僵局的情形以及救济方法:
第一,关于股东(大)会僵局产生的原因:(1)股东(大)会没有召集人,或者召集人拒绝召集股东(大)会。(2)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表决权不足法定比例。(3)同时或者相继举行两个或者多个股东(大)会,产生两个或者多个互相矛盾的决议。
第二,关于缺少召集人的解决方法:(1)股东(大)会因没有召集人形成僵局的,由董事按照排列顺序担任召集人和大会主持人。董事长是第一顺序主持人,其他董事按照当选先后、同时当选的按照得票多少排列顺序。(2)董事不能担任的,由监事按照排列顺序担任召集人和大会主持人。监事会主席是第一顺序主持人,其他监事按照当选先后、同时当选的按照得票多少排列顺序。(3)董事和监事都不能担任召集人和主持人的,由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指定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三,关于表决比例不足的解决方法:(1)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足《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由出席的股东形成假决议,假决议没有法律效力。(2)该次股东(大)会以公司的名义在形成决议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持有股份1%以上的股东,在3个工作日内连续2次公告持有股份不足1%的股东。(3)公司将在1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假决议的事项重新表决,如果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仍然不足《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形成的决议有效。
第四,关于多个股东大会形成矛盾决议的解决方法:(1)同时或者相继举行二个或者多个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形成两个或者多个互相矛盾的决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均有权主张各决议暂不执行。(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在获知最后一个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所有决议。(3)因不涉及对事实的认定,法院须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所有决议,并指定召集人在15日内重新召集股东大会表决被撤销表决涉及的事项。(4)被指定的召集人通知持有股份1%以上的股东,在3个工作日内连续2次公告持有股份不足1%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5)法院指定召集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足《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形成的决议有效。
8. 股东派生诉讼权。因为股份公司具有股份的等额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股东以买进股票和卖出股票为手段自由进出公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少有关心。所以,股东大会的职权逐步弱化,董事会职权不断强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董事会实际上由决策层成员引导公司行为,决策层成员的意思表示经常强行代表其他成员的意思表示,越来越多地发生转移公司利益的表意吸收行为。董事会及决策层成员如何正确行使职权,忠诚和谨慎地履行其职责的问题在公司治理环境中显得日益突出。虽然传统的公司法一直坚持公司行为自治,法律一般不予干预。但是,经济形势星移斗转,股东的信用底线和道德底线不断地后移,决策层股东和决策层成员利用表决权多数的优势地位转移公司利益的情形防不胜防。为了解决此类不公,部分域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当公司的决策层成员的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造成公司及股东的损害时,股东先向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请求内部救济,如果不能达到救济目的时,就可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董事及决策层成员对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给予赔偿。如果股东的起诉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构成派生诉讼。性质属于股东的共益权诉讼,如果股东仅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诉讼,是直接诉讼,性质属于个人的自益权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 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决策层股东和决策层成员肆无忌惮地操控公司牟取私利的行径,为规范公司治理提供一定程度的内部监督。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出于对其他股东及对公司财产的尊重,股东不能无条件行使股东派生诉讼权,不能滥用此权妨碍公司正常的运转。所以,应当规定股东行使股东派生诉讼权的股东人数、持股份额(11)和持股期限的最低要求,提高股东诉讼谨慎度要求,以股东权利受损占公司总资产一定的比例为基本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求和条件,股东才有权提起诉讼,才能借助法律救济制止决策层成员的不当决策,通过维护公司的权利来维护股东自己的权利。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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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表意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承诺的各种法律文件。
(2)例如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指导意见第34条就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行使发言权的必须在会议召开的2天前登记,而且只有前10名登记者才有发言权,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还不得超过5分钟。为追求股东大会的决议效率便牺牲了股东行使股权的公平,绝大多数股东的发言权便被限制了。
(3)东家股东是指力推某人进人董事会的股东,由于该股东能够影响某人能否当选董事。所以,某人当选董事后,自然在很大的程度上要服从该股东对公司的意思表示,让投赞成票就投赞成票,让投反对票就投反对票,让弃权就弃权,就像长工服从东家去干活的情形。所以,此种股东就可被称为东家股东。
(4)杨祯:《英美契约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5)董事长的职务行为对外当然代表公司,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的个人的行为使公司签订了不公平的合同或引导公司违法,并不能免除 公司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实践中,董事长的职务行为在未通过董事会认可时,并不当然代表公司,但是依照内部不得对抗外 部的原则,公司要承担董事长不当行为产生的财产责任,只不过事后可以要求董事长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已
(6)朱庆:《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7)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8)此处对决策层股东自己有利的事情,在市场中往往是指决策层股东利用本公司与其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是一 个中性的名词,表示两个互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实践中关联交易往往会因不公开的原因,公司决策人士操纵交易高进 低出,转移公司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现在关联交易往往给社会一种灰色模糊的不佳形象。除了关联交易之外,还有一些商业 贿赂的情况,相对人给不人帐回扣的,便与之交易,即使交易对公司无利可图甚至损失,也要力排众议、强行成交。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9)《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10)[美]保罗•萨尔缪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深等译,华夏出版社zoo/年版,第16页。
(11)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s9a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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