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解释——兼与李曙光《(4)
2014-09-14 01:44
导读:(四)公共的双刃性及其经济法规制 公共经济关系已经形成了一类有别于私人经济关系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市民法已经对私人经济关系进行有机调整的法律
(四)公共的双刃性及其经济法规制
公共经济关系已经形成了一类有别于私人经济关系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市民法已经对私人经济关系进行有机调整的法律条件下,公共经济关系为经济法所调整无疑是合宜与适当的法律调整分工。经济法因此也就成为调整公共经济关系之法。如果从更为准确的意义上界定,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公共经济法,并因此与市民法区分和识别。
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关系之法,经济法具有公共经济法的本质,并不表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与演进持公共化的立场,只是表明公共经济关系区别于私人经济关系而存在,需要区别于市民法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与规范,经济法只是这种法律的表现形式而已。公共并非经济法的全部价值主张,经济法并不对社会经济关系公共化起法律统领作用,而只是使客观存在的公共经济关系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对公共的规制是经济法的主要任务。
对公共的规制,关键在于把握公共的品质,识别公共的两面性。公共可能是一种福利,也可能是一种危险。
1.公共的运行机制。(1)公共是个体与私人间的连结点,并非国家与政府的独占空间,而是国家、政府、社会个体、私人的共享空间。(2)公共是一种社会建构方法,就公共经济机制而言,其并不一定要以严格的公共经济共同体形式表现出来,公共是个体间的博弈机制,是实现个体意愿与个体利益的桥梁与纽带,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一种秩序,一套共用的规则以及共同的利益,也可以是公共经济权力与公共经济政策。(3)公共是有限度的,公共的目的并非公共体的目的,而是组成公共的个体的共同目的。因此只有当个体存在公共需要时,公共才能够得以合法存在。公共并不一定优越和优先于个体,个体不能淹没在公共之中。(4)公共并不表明只有公共机构作为代表人行使意志才具有合法性,社会成员与个体通过公共机制表达意志、合成意志,是组成公共的主要原因,社会成员是公共的实在主体。( 5)公有产权、公共利益、公共福利并非公共的全部价值,公共必须是富有效率的机制,公共所产生的利益必须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和持续受益,公共不应当造成公共体与个体之间的剧烈利益冲突和利益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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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所隐含的危险。(1)公共是一种获得行使强制力量的机制,公共强制是对个体自由与权利的威胁,只要存在公共,就不能排除这种危险。(2)公共可能使人受益,也可能使人受损。比如统一的经济符号与标准形式既可以使经济具有统一性,降低交易成本,但这种经济统一性又在另一方面加强了风险的传递性与共存性。在公共机制中,依靠个体阻隔公共危险的能力很弱。(3)公共容易产生低效率,其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良多,而另一部分人则难以受益或极少受益,公共机制中的“搭便车”现象难以避免,并导致很少有人愿意对公共承担责任,这就使得公共责任的产生来源于法律。(4)公共的利益取向与公共体的利益追求并不一定同一。公共的利益是组成公共的全体成员的共同性主张与一致性主张,但公共往往是由一定的代表者来代表的或者以一定的公共体形式体现出来的,代表者与公共体的表达不一定是公共的意愿,而可能是其自我的利益诉求。
经济法对公共的规制在于使公共机制在能为社会提供福利的轨道上运行,并抑制公共所可能产生的危险。
从上述分析中本文得出的结论为:公共经济关系是一种社会存在状态,公共具有福利与危险的两面性与双刃性,公共经济关系需要受到法律的专门调整,经济法即是对此种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对公共的规制是经济法的主要目的,经济法具有公共经济法的本质。
注释:
[i] 《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发表了李曙光、岳彩申、邱本三位学者对经济法理论及研究方法进行反思性研究的一组论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经济法学研究要坚持问题主义立场、立足本土资源自主发展立场、整合多种研究范式和理论流派优势的多元统一立场。本文的研究进路除阐述作者的基本立场外,兼对李曙光先生《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一文予以一定的评析。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ii] 李曙光先生在文中将经济法是否独立描述为一个假命题,并将构建经济法学科体系,探求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同的经济法特有的范畴、方法和原则,以证明经济法的独立性,归结为一条错误的研究路径。这一结论显得轻率和武断,经济法学的已有研究并不完全集中在经济法的独立性研究方面,即使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而言,并不仅仅是为了达到法律区分的目的,而更多的是为了达到从稳定的价值目标出发最优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目的。
[iii] 李曙光先生在文中将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范畴”研究视为学术桎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一个连基本范畴都不存在的部门与学科要想产生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实在是难以想像的,因为法律的生命既在于“经验”,更在于“逻辑”,经济法学研究中不是要讨论是否需要“范畴”的问题,而是要讨论范畴提炼的技术与进路问题。问题主义、规则主义立场固然正确,但范畴主义未必错误。
[iv] 关于经济法的语词缘起及其学术意义,肖江平先生与张世明先生分别进行过比较严格的考证。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张世明:《经济
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v] 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P179)
[vi] 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J] .政法论坛, 2005, (6) .
[vii]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M] .黄建华,姜亚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P1109)
[viii] [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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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谢怀轼.谢怀轼法学文选[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P162)
[x]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经济法[M] .北京:知识出版社, 1982.( P15)
[xi] [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 .余晖,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P11)
[xii] [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 .余晖,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P145)
[xiii] [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 .余晖,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P13)
[xiv] [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 .余晖,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P144)
[xv]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P12)
[xvi] 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J] .政法论坛, 2005, (6) .
[xvii]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P11)
[xviii] [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 .余晖,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P139)
[xix] [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 .余晖,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P13)
[xx]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 P12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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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iii]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 .满达人,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5. ( P128)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xxiv]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 .满达人,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5. ( P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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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vi] 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P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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