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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2015-02-04 01:0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通过上述分析,由于ADR程序本身不具有拘束力,必须依靠一个强有力

通过上述分析,由于ADR程序本身不具有拘束力,必须依靠一个强有力的后盾程序,因此至少要保证ADR程序不排斥诉讼程序。同时,将ADR与诉讼程序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使其成为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是ADR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针对我国ADR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从理念层面、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来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从理念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从理念上正确认识ADR与法治的关系,建立正确全面的法治观念。在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强调国家法律的至上性,坚持法律至上原则,ADR机制永远也不可能取代法律。同时,应当承认法治主义下自治的合理存在。实践证明,ADR的发展并未也不能否定法治本身,它一方面证实了法治的弊端之所在,另一方面又为医治这一弊端提供了补救措施。我国在引进西方诉讼制度,满足社会的法治理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同时引进了长期困扰西方社会的诉讼的种种弊端,此时,除了改革审判方式,完善诉讼制度本身外,发展能够有效解决诉讼固有弊端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肯定也是必要的。
其次,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观念和权利观念,使得解决纠纷的方式变得多元化。法律是最具权威的,但不是解决所有的问题最合理可行的方法。若将所有的纠纷都诉诸于法律,通过诉讼的途径去解决,将会出现高诉讼成本、诉讼迟延等问题,最终导致诉讼爆炸,甚至阻碍法治的发展。另外,我们不应该只看到公民权利来自国家的赋予,要肯定权利大多时候是一种可选择的任意性规范。我们应该改变诉讼观念和权利观念,自由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使得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更加完美地结合。
第三,司法改革应将非诉讼机制的利用与发展纳入改革的范畴,使之与诉讼程序改革同步,以便于二者之间的衔接。这样能有效纠正当前对非诉讼机制建设的忽视,有利于加强非诉讼机制建设的忽视,有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新平衡和协调。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从法律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孤立无援,而在一片批评声中被冷落和忽视。所以,要充分利用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资源,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解纷功效,在纠正片面的法治观的前提下,利用本土已有资源,加大立法力度,改善我国当前ADR立法现状。
首先,完善立法,构建司法ADR的法律基础。我国非诉讼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主要在于其自身机制的缺陷,如公正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权威性问题等,这些缺陷可以通过加强机制建设和立法予以完善。ADR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其规范化,增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在立法内容上,规定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以完全自愿的明示形式,选择ADR的解决方式、解决程序、解决标准等。对于违反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案件,不适用ADR。
其次,构建全面系统的ADR立法体系。我国当前的比较系统的ADR立法仅限于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其他ADR制度均没有专门的立法,这样滞后的立法现状不利于ADR的培育和发展。因此,需要对其他ADR制度进行规范的立法活动,使之与当前的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立法形成一个系统全面的ADR立法体系。
第三,制定法律规范指导和扶植新型ADR的产生和利用。
第四,通过法院强制适用ADR来实现。美国ADR的兴起有效缓解了法院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所以有些州法院主动采用ADR,要求当事人在起诉后先利用某些ADR方式解决纠纷,即所谓“附设在法院的ADR”。我国诉讼资源供不应求,诉讼外纠纷解决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原因除了客观因素外,当事人对诉讼的偏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后者是无法通过外力强制改变的。在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想使案件分流,就必然通过法院强制适用ADR来实现。
(三)从制度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ADR能够蓬勃发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自身的开放性:不断完善既有方式、发展新方式。在我国,新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远未成熟,传统的非诉方式由于不能迅速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整个非诉机制的作用呈现衰退。所以加强非诉机制自身建设,迅速调整传统方式的作用范围,完善新方式的建设,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其固有的迅捷、高效的优势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吸引当事人的前提。
重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之与当代社会纠纷的特点、社会成员的需求相适应,这就需要尝试创建多层次多渠道的ADR程序和规范,尤其是地方性和行业性纠纷解决机制,并明确其职责。加强各个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性,使其成为一个结构合理,布局紧密的体系。
完善相关机制的配套措施,加强理论研究。鼓励社会各界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的研究的重视,以此为指导,解决纠纷解决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配套措施。还要针对新型的社会纠纷,除了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外,同时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人们对ADR的信任度。


结   论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大部分民事纠纷主要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国的司法资源却相对稀缺,笔者认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ADR体系,能够达到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最终能够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效益最大化。  诉讼制度与非诉讼制度相结合的完美体系,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解决社会纠纷,而且还可以重构法律文化,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相信通过完善ADR,其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会发挥积极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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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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