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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现状网

2015-06-12 02:05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现状网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第四章  一、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一)我国有关检察机关量

第四章  一、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
(一)我国有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陈述的权利”。这其中的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可以当然地理解为既包括对被告人定罪的意见及辩论也包括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及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第(五)项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其中的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应当包括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己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此条规定可以说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相对来说较明确的规定了。因为其中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意味着检察官可以提出对被告人量刑的具体请求,被告方可以针对控方提出的量刑请求进行答辩和质疑,并可以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与此条关于量刑建议权的规定相似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9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而现行法律中对量刑建议权最为明确的规定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其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缓刑,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具体内容之一,因此该条是关于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的最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的现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传统上,我国检察机关一般较注重对被告人定罪的准确性,而忽略了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切身利益并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影响的量刑问题。这些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大多只对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出意见,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或者仅就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提出笼统的建议,只要法院最后的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即可,至于是否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则属次要问题;检察机关对是否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一般也不主动发表意见,只有当被告方提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要求而检察机关不同意时才发表意见。近几年,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在检察官公诉活动改革中,检察机关开始了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尝试,而且己经由最开始的只在基层检察院试行量刑建议权逐渐推广到在较高级别的检察院推行量刑建议权。但是,虽然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尝试,在实践中也遇到不少问题,一是不少法官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侵犯了法官的量刑权;二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得比较抽象,对于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在具体运作中出现不少不规范的问题。
二、我国学界对量刑建议权的探讨
(一)肯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实施量刑建议权。其理由在于:1、可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正;2、可以拓展律师辩护权行使空间,丰富辩护权内涵;3、可以强化控辩双方诉讼职能,促进对抗制诉讼模式确立;4、可以增强检察官业务素质,改善刑事司法质量;5、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1]
(二)否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一些学者则认为不应该实施量刑建议权。其理由在于:1、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在程序上缺乏法律、理论依据,有违法之嫌;2、量刑建议权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基本原则相违背。他们认为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向法官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难免有越权之嫌;同时,具体的量刑建议也会约束法官的裁决,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主观预断;3、量刑建议权与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新的庭审模式和制度相冲突。他们认为对于公诉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因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是法盲或近乎法盲,他们即使认为建议有所不当,也不可能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其结果只能是影响庭审公正,而未能达到保证量刑公正的目的;4、量刑建议权的行使缺乏强制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无运行的保障机制;5、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权的行使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1]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我国量刑建议权现状的分析
根据以上观点本文认为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司法请求权,在本质上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职权的题中之意,它是一项与法院量刑裁量权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的权力,它虽不具有终极性但在刑事审判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我国现有法律虽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规定的不够明确,但是现行法律中蕴含着量刑建议权的内容,它赋予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同时,现行的司法解释已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从法律上讲,并没有违法之嫌。一是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国家的各项法律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而我国《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行为处以什么刑罚的“小法”。因此,检察机关不但对“什么行为是犯罪”有定罪建议权,而且对“应对犯罪行为人处以什么刑罚”有量刑建议权。我国《刑法》分则每一条的阐述都是按照“罪+刑”的结构模式规定的,如果仅行使定罪建议权,忽视量刑建议权,则对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会有失偏颇。所以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二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蕴含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内容。三是现行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出了确认。这两点在文章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重复说明。
对于认为实行量刑建议权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观点。本文认为,这是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误解。从本质上讲,量刑建议是一种请求权,从属于公诉权,其本身不是一项实体性权利,不具有终局性。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具有终局性,所以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完全由法官自己决定。因此,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不会干涉更不会代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同公诉人提出定罪建议不侵犯法官审判权的道理一样,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判权虽然都涉及量刑,但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存在于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力,不仅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可以相辅相成。而且将更有助于维护法官审判权的权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审判机关最终判决的量刑基础是一致的,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此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法官会依法决定采纳,若量刑建议离情非理违法,法官将不予采纳,而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出公正判决。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审判权始终是独立的、尊崇于法律的,对个案中被告人量刑的最终决定权也在审判机关,法官对个案被告人的量刑决定不会因与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同而无效。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对于认为量刑建议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这一观点,本人认为在量刑建议权逐渐被完善的同时,统一的操作规范也一定会随之建立从而保证量刑建议权的有效实施。
当然,量刑建议权虽然具有上述存在的理由及益处,但行使不当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司法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也说明这问题的存在可能性。但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地去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使量刑建议权能更好得实行,而不是否定整个制度。对此,必须对量刑建议权做一个程序性的构建。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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