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公司僵局之司法破解(1)网(3)

2015-06-16 01:07
导读:我国最新颁布的《公司法》第73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

  我国最新颁布的《公司法》第73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75条更是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中第(三)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几条规定可以认为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因为该条实际上为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公司股份的强制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判决收购股份有可能导致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一人公司或独资企业。因此,我国在公司法的修改上亦要相配套有关的措施。我国新《公司法》已经正式承认一人公司,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巨大进步,它实际上为解决公司僵局过程中利用强制收购股份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公司存续过程中形成的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8条 、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另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投资或者法人投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新修订的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中出现事实上的一人公司面临的法律空白,从而避免了长期以来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尴尬,同时也实现了由《公司法》规范到《个人独资企业法》规范,从具有法人资格到不具有法人资格,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到投资者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责令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决议。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僵局的形成本身并没有很大的冲突,有时纯粹是股东之间意气用事而导致的,这个时候,如果一方股东诉至法院的话,可由法院责令股东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有必要的话,可由法院直接组织召开,通过这些措施,让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僵局。这些做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有成功的先例,1因篇幅的关系,本文不再赘述。

  六、小 结

  公司僵局作为公司运营中的一种非正常状态其实一直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之中,而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由于对公司制度理解的偏差,一直以来都将公司僵局作为公司内部经营矛盾而将其排除在司法解决的视野之外。但现实情况表明,当公司出现僵局的时候,仅依靠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的互相礼让已经很难恢复常态,而他们之间的博弈如果不借助外力将无法使相互利益获得平衡。选择诉讼作为解决僵局的一个思路既有现实的需要,也有理论的依托,法院面对公司僵局其实是大有可为的。可喜的是,我国最新通过的《公司法》终于突破了长期以来一直难以打破的瓶颈,直接在条文上明确了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手段,尽管并不是很完善,但毕竟有了全新的开始。

  当然,作为急需构建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必要在充分总结和借鉴的基础上不断修正和更新,毕竟“制度是众所周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抑制人们可能有的机会主义行为。恰当的制度有助于降低复杂系统中的协调成本,有助于限制并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冲突,还有助于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为了做到这一点,制度必须具备专门的品质,如确定性、一般性和开放性(普适性)”。2因此,我们在构建有关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纠纷的制度时,必须注意现实情况与理想的差别。尤其要看到,由于历史以及制度形成的差异,我国法院与英美法院在处理公司纠纷中不可能处于同样的水平。因为“在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中,赋予法院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的多少,与该国法院的地位以及国家司法对经济生活干预力度的大小有关”。3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力度是我国法院甚至是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均难以企及的,因为“即便没有相应的制定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还可以通过判例造法以解决当前的问题”。4对于秉承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法院来说,应在多大的范围和程度上介入公司纠纷,这是我国在构建公司法新体系中必须切实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公司僵局的纠纷中,司法的适度介入无疑是一条全新的救济途径,而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则是保持这条路径的方向正确的基本保证,笔者深信,公司僵局的司法破解无论对公司股东还是债权人的保护都将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而新通过的《公司法》可以说是切实地体现了这一要义,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明确司法的适度介入公司经营其实为公司僵局的破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而公司的股东及其他权利人也为自己的权利保护找到了一条崭新的救济途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1 Bryan.A.Garner,editor-in-chief,<Brake Law Dictionery>,St.Paul.Minn,West Group,1999,p404.

    2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1 范黎红:《论司法对公司僵局纠纷的分类介入》,《政治与法律》 2005年第1期,第54页。

  2 郑泰安、杜渝:《公司僵局中的股东权益救济》,《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82页。

  3 冯果:《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4 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载于2002年2月8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1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第132页。

  2 同上注。

  1 参见杨骁:《司法手段解决公司僵局当慎行》, 2005年8月11日下载。

  2 参见朱峰:《公司僵局——神光公司股权之争》, 2005年8月11日下载。

  3 [美]罗伯特·M·汉密尔顿著:《公司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1 [美]罗伯特·M·汉密尔顿著:《公司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

  2 Thomas J. Bamonte,Family Businese Legal & Financial Advisor Conference:should the Illinois courts Care About Corporate Deadlock?Loyola University Chicaco Law Journal.转引自范黎红:《论司法对公司僵局纠纷的分类介入》,《政治与法律》 2005年第1期,第58页。

  3 同上注。

  1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2 梁定邦:《公司伦理》,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1999年第1期。

  1 参见最高法院1998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理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但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不能组织清算。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载于2002年2月8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2李泫永、官欣荣:《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载《法学》2004年第4期,第84页。

  1曾祥生 :《破冰之路——公司僵局诉讼途径选择》,下载于2005年8月10日。

    2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第133页。

  3林晓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解散之诉的构建》,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第3版。

  1参见朱峰:《公司僵局——神光公司股权之争》,2005年8月11日下载。

  2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109页。  3 黄美园、周彦:《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4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第135页。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债务不履行之新风貌(上)(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