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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长期非法的占有事实。因此,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是取得时效的必备要件。至于时效期间的长短,各国规定不同,对于动产,通常为5—10年,如《瑞士民法典》第728条,《德国民法典》937条一项规定:自主占有动产经过10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17对于不动产通常为20—30年,如《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和2263条规定。*18到底应规定多长时间比较合适,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
①期间的起算。取得时效的起算是应为占有人自主无瑕疵地占有之时,占有人只有证明其占有的起点和终点,而第三人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法律上即可推定为在此期间内持续占有。
②取得时效中止。是指时效期间的进行因一定的事由而暂时停止计算,当该事由消失后重新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取得时中止一般有以下理由:第一,在取得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存在不可抗力;第二,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欠缺法定代理人;第三,存在法定代理关系;第四,存在夫妻关系;第五,继承人、管理人尚未确定等。
③取得时效中断。中断是指取得时效进行中,有与取得时效基础要件相反的事实发生,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丧失其效力。中断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占有人自行停止占有或承认物主的权利;第二,权利人向占有人主张权利,先例物权请求权、或提出异议抗辩登记等;第三,权利人起诉;第四,因诉前调解而传唤占有人;第五,权利人以其他方式行使权利,阻止占有人通过时效取得占有等。
3、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的种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按财产的性质,将取得时效期间分为普通时效期间、短期时效期间和长期时效期间。
(1)普通时效
普通时效一般为20-30年完成。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时效可以确定为25年完成。
(2)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一般为5—10年完成。短期时效一般适用于动产,根据动产的性质,分为无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和登记的动产所有权。无登记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为5年。登记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为10年。
(3)长期时效
土地、山林、荒滩等不动产时效一般30-40年完成为宜。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滩等经过30-40年即可完成取得时效;因为土地、山林、荒滩等不动产属于自然资源财产,也是极为重要生产资料财产,一经取得所有权,可以终身享受;一旦失去,也是难以挽回损失,所以应适用长期时效期间。但个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滩等所有权不适用取得时效。
4、中国特色取得时效的效力
取得时效期间届满,并非当然地发生权利取得。只有占有人援用取得时效的情况下,占有人才取得权利,而原权利人才丧失权利。如果占有人不主张取得时效权利,其所有权仍不为占有人所有。法院也不应依职权援引取得时效。
至于取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有溯及力。当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届满而获得所有权时,视为自开始占有之日起即为所有权人。*19另一种观点则否认有溯及力。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取得时效的所有权是在具备取得时效的全部要件时才取得所有权,如果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就不能取得所有权。假如占有人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而所有人或第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占有人不具备全部取得时效的要件,占有人所有权应当撤消。因此,取得时效所有权不具备溯及力,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四、建立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意义
建立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对于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壮大和发展,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降低司法成本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民事物权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建立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壮大。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份的适当发展,既不能脱离生产力水平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能搞私有化。”(江泽民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建立取得时效和国家取得时效制度,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取得时效期间未完成时,将争议的财物收归国有,能增加国家财富,巩固公有制经济,从而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展;在取得时效届满后,将争议财物确认归占有人所有,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
2、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特别是企业、机关实行党政分开、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企业法人制度,对企业、机关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制、租赁制等一系列改革制度,各企事业、机关、法人的财产管理,利用的效益好坏,已成为考核企事业、机关法人经济效益和政绩的主要内容。因此,规定取得时效和国家取得时效制度,可以督促企事业、机关法人认真负责地行使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督促其保护自己所有或所经营的财产。如果不规定,就不利于督促这些单位认真管好、用好自己所有或所经营的财产。另外,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看,未开发的土地大量存在,同时在我国农村,一些地方由于农民离乡进城,务工经商等原因导致大量耕地被弃荒、撂荒,土地利用率低下,也不乏一些土地久被一些农户重新耕作使用,并在若干年后形成了使用事实状态,若规定农用地使用权能够通过时效取得,可以为农民积极开发利用荒地或他人弃荒之土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土地资源有效利用。
3、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彻底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成本指的是国家在审判活动中投入的成本,即用于审判工作的法院的预算,而诉讼成本则是当事人参加诉讼所负担的费用。 某项财产因为占有的时间过长,一旦发生纠纷,将就权利的真实性造成证据方面的困难,也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如果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法官查证,则往往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后,也未必能够找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证据。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那么只要是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占有人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的争议,其财物收归国家所有;占有人占有经过一定的时间,符合取得时效制度规定的要件,就可以判归占有人所有;法院无须就权利的归属问题进行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从而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与判断,降低国家司法成本和节约当事人由于进行诉讼活动而支出的诉讼成本(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收集证据支出的一系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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