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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及时、彻底地解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争议财产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取得时效期间未完成时,把争议的财物收归国有,这样权利人的权利虽然消灭了,不能要求义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但义务人的义务并没有消灭,义务人不是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而是国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在取得时效期间完成后发生争议,法院就可以将争议的财物所有权确认归义务人所有。如果“权利人”再自行拿回财产或组织人员强行拿回,法院就可以裁决返还给义务人,司法机关也可以以其他形式追究“权利人”的责任。
五、注释:
*1 陈信勇等编著:《物权法》。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1第66页。 `
*2 作者不详细:《十二铜表法》全文(附注释)
*3 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页320-332。
*4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页514页。
*5 陈信勇等编著:《物权法》。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1第67页。`
*6 郑冲.贾红梅 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1年4月第230--231页。
*7 郑冲.贾红梅 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221页。
*8 周东升:《 谈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立法例途径》。中国民商法律网。
*9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502——506页。
*10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页。
*11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第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2 陈信勇等编著:《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1第67页。
*13 陈信勇等编著:《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1第68页。
*14 郑冲.贾红梅 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230页。
*15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页515页。
*16 陈信勇等编著:《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1版,第67页。
*17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 519页。
*18 郑冲.贾红梅 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230页。
*19 陈信勇等编著:《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1,第69页。
六、参考文献:
1、陈信勇等编著:《物权法》。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1。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年。
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4、郑冲.贾红梅 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
5、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7月出版。
7、王利明:《中国物权法建议草案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年7月出版。
9、周东升:《谈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立法例途径》。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10、王斌周:《对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法律图书馆》
11、尹田:《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12、吴运才:《我国民法应当规定“取得时效”》。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1987年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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