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刍议(1)(2)
2015-08-10 01:44
导读:MPEG-4标准产业论坛(MPEG-4 Industry Forum,简称M4IF)是由制造、推广或使用MPEG-4技术的产业成员组成的开放的、非盈利性的组织。目的是促进MPEG-4技术标准的推广
MPEG-4标准产业论坛(MPEG-4 Industry Forum,简称M4IF)是由制造、推广或使用MPEG-4技术的产业成员组成的开放的、非盈利性的组织。目的是促进MPEG-4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使之成为制造者、研发机构、运营商、内容供应商和最终用户接受的技术标准。MPEG-4知识产权政策是该体系的管理者将在全球范围内对任一MPEG-4技术的使用者收取包含合理条款(条件)的确定的非不正当竞争的许可使用费,对于其成员就他们所拥有的专利的许可行为不做任何规定和限制。MPEG-4的知识产权许可主要包含(1)系统专利许可;(2)视频专利许可;(3)音频专利许可;(4)软件/可下载的MPEG-4技术的许可模式。
(五)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策略概要
ASTM系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注:ASTM其英文全称为American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成立于1898年。ASTM是美国最老、最大的非盈利性的标准学术团体之一。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ASTM现有33669个(个人和团体)会员,其中有22396个主要委员会会员在其各个委员会中担任技术专家工作。ASTM的技术委员会下共设有2004个技术分委员会。有105817个单位参加了ASTM标准的制定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特性和性能标准,试验方法和程序标准,促进有关知识的发展和推广。)ASTM标准在涂料、材料方面颇有影响力。ASTM标准体系有一个专门的《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主要内容有:
1.知识产权的种类及权利义务。ASTM规定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的种类包括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并明确标准中涉及到的上述知识产权归ASTM所有。而且明确ASTM成员在加入ASTM时,就承诺接受《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的管理,明确遵守《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是成为成员的一个必要条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强调版权。ASTM对版权规定的很全面,涉及到标准文本的出版和电子文档的上网和CD光碟的出版等。
3.成员知识产权向ASTM的转让。《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原则规定,凡是加入ASTM,成员都要将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ASTM,使权利归ASTM管理。
综上所述,不同的标准化组织有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从权属形态分析国外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策略的类型主要有:
1.免责型。是指标准化组织对采纳或引用标准的知识产权不作判断,不参与管理,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介入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公权性质”的标准化组织常采用的策略。
2.授权型。是指标准化组织受知识产权人的委托,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标准化组织对权利主体所自有的专利许可行为不做任何规定和限制。
3.权利型。是指标准化组织经营和管理自有知识产权,进行转让、许可使用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即标准化组织是标准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私权性质”的标准化组织常采用的策略。
三、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标准是为了在预定的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和潜在的问题作出供普遍和重复使用的规定的活动,这种活动的主要内容由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所构成。因此,从权属的角度看,在标准化过程中,各阶段的知识产权的内容有所侧重:专利权主要在标准的技术中体现,著作权主要在标准的文件(标准文件和技术格式)中体现,商标权主要在标准标识的法律保护中体现。
(一)标准与专利权
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技术在标准中,尤其是在产品的标准中占有主导的地位。标准中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以往,标准中采用的技术都是成熟的技术,或者是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因此传统的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密切。但当标准化对象的成熟期或成长期落入所采用技术的专利保护期内,标准中的专利问题就凸现出来。专利的专有权保护,目的是鼓励技术创新,同时它也限制了其它人的随意使用。而标准是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标准中的技术一旦被采纳,随标准的推广被将被普遍使用,这样标准使用的广泛性和专利的独占性发生了冲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1.标准的专利技术。是指标准的实施国已对该标准采用或引用的技术授予了专利权,并且该专利还在保护期限内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不同物权当然存在,而是要通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的特别授权才成立。掌握技术不等于享有专利权。
2.标准的专利权属界定。当标准采纳含有专利的技术或引用了含有专利技术时,就出现了标准主体与技术专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首先,权利主体可以分为标准主体和标准的技术专利主体,当标准主体拥有标准采纳技术的专利权,则标准主体即为标准的技术专利主体,当标准主体不拥有标准采纳技术的专利权时,则出现标准主体与标准的技术专利权主体分离的情况;其次,权利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一个技术标准通常包含了一个或一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因此,会涉及到多项专利技术,在标准中呈现的“专利联营”(patent pool)或称“专利池”就涉及众多的专利主体;再次,使用专利技术范围,受许可形式的限制,如果标准制定者和被采纳或引用的专利技术主体之间发生专利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们之间的权属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3.标准的技术专利权效力范围。首先,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是有限的,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确定。(注:依据我国的《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限于权利要求书申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及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17条。)因此,专利主体的权利范围与该技术范围不一定统一。其次,专利权的保护受地域的限制,专利权只有得到授权国的法律保护。再次,专利的专有性受时间的限制,专利技术在保护期满后,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使用该技术,不再受专利权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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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与著作权
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机构的批准”的文件。(注: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文字是标准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制定标准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标准本身就是“作品”,但不是所有的标准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
1.标准的著作权。标准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注: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性标准被视为WTO/TBT所指的技术法规之一。)和推荐性标准,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保护采取了不同的态度。(1)强制性标准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执行,这些强制性标准依据我国的《标准化法》和WTO/TBT协议的规定,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因此,强制性标准不能划归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列。(2)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享有著作权。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并不具有法规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如果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制订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当标准“作品”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而非抄袭时,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的,则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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