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刍议(1)(3)
2015-08-10 01:44
导读:2.标准内容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
2.标准内容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和数据库等作品都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以上“作品”具备独创性,则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当标准的技术内容要求,由设计图形、计算机程序或文档来表示时,这些标准的技术内容,也依法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另外,如果标准制定者对这些“作品”进行独创设计或独立开发,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则标准的制定者就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反,标准制定者采纳或引用其它标准,即标准的技术内容不是标准的制定者独立制作的,则标准的制定者和标准内容的著作权人发生分离,两主体不一致。
在国外,对标准的著作权认识并不统一。目前,德国已将标准纳入著作权范围[5]。过去,德国的标准是不受著作权保护,依照德国著作权法案第5条的规定,标准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2003年德国在贯彻欧洲著作权指南的基础上,对著作权法提出修正,意味着对像德国标准化研究所这样的非官方、非赢利性协会来说,制定的标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三)标准与商标权
一般来说,标识、认证标志和商标都是用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构成,商标和认证标志都是标识,但它们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在我国,商标,需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后,享有商标权。认证,需经相关机构确认后,可以加贴认证标志。标准的标志是标识的一种,以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构成,如国际标准化组织以“ISO”为其标志。在我国,国家标准标志以“GB”表示(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地方标准以“DB”表示,企业标准以“Q”表示。)。标准的标志主要用于区别标准的制定者。在市场经济中,标准的标志还可以达到排斥竞争对手、实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和维护技术标准许可战略的实施等目的。有的标准组织将其标准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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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标识的简单、明了和便于识别的特点,标识作用逐渐被认识和推广使用。有的企业或组织将其标志作为产品的商标进行注册;还有的将已有的产品商标作为其产品标准的标志,甚至编入标准的文件中,与著作权一起实施许可。
四、国家标准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思考
分析国外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我们已经了解到:标准化组织的性质不同,制定标准的目的不同,其采取的策略是不同的。以下以国家标准为分析的对象,提出了我国国家标准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制定标准时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原则。标准化,是指在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务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程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显然,促进公共利益是制定标准的基本出发点,尤其国家标准。WTO/TBT明确规定:“各成员技术法规制定以: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第2条第2款。),为正当目标。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的规定,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利益”原则以维护“安全”为其核心原则。
2.知识产权保护和披露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是指标准的自有知识产权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披露原则是指被采纳或引用标准的知识产权公开的原则,即在国家标准标准化的过程中,要求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知情人,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原则。标准的知识产权包括两个层面,包括标准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标准采纳或引用的标准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标准自有的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保护,即国家标准的专利权、著作权(包括出版权)和商标权,都应当注意保护,违法使用或擅自出版标准,都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对国家标准采纳或引用的标准的知识产权,采取“知识产权披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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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责的原则。国家标准的制定者对采纳或引用标准的知识产权不承担确权、维权、担保和管理等法律责任。首先,制定国家标准时尽量避免采纳或引用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尤其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其次,国家标准的制定者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标准,它不能为知识产权的“私”权利承担担保责任。国家标准在整个制定、发布、实施和修改废止的过程中始终要求知识产权的“披露”。再次,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注:知识产权许可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国家推荐性标准之中。)以“合理和非歧视原则”为基本原则。将知识产权的利益索求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以保证标准的公益性。
(二)基本方法
我国的《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化是一个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过程,标准化的全过程都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有所侧重。国家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二是标准组织声明不对采纳或引用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承担担保等法律责任;三是标准标识和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我国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已对国家标准的标识和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加以规范,限于篇幅,以下就标准中的专利权管理的“声明、披露和审查”方法提出设想:
1.标准制定阶段。(1)公开声明。负责起草的单位在起草阶段就应当实施知识产权的“披露”,如果整个起草阶段没有相关的报告,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对专利情况做出说明和声明;(2)知识产权披露。权利人报告知识产权的情况,同时,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3)必要性审查:被采纳的专利权技术应当满足的条件:一是实现标准时必然用到该专利,标准采纳的技术落入了专利的权利保护的范围内,而不能用其它技术或专利替代。二是标准实施时该技术还享有有效专利权。三是当出现非专利技术能够替代时,及时进行修改;(4)根据专利权人的态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强制性标准,慎重启动专利的“强制许可”程序(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章,实施强制许可是有偿的,而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为保障“安全”设置的,原则上应该免费。明显专利权人和强制性标准的利益有冲突。针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争议,《专利法》设置了司法的救济的程序,因此,申请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要慎重。)或者中止该标准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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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实施阶段。在国家标准发表的同时,应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一起公开,附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权利人的声明,声明是指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主要包括权利主体的情况、权利有效性的情况、许可使用的条件和责任自负的意思表示等内容;(2)标准的附加说明,说明是标准制定者向社会表明态度和立场。其内容:一是欢迎随时报告有关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的情况,表明积极收集和及时披露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态度。二是说明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可能涉及专利技术及其它的知识产权。三是声明国家标准的制定者不承担确认专利有效性、权利范围和证明的责任,不介入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事项。四是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3.标准监督阶段。建立数据库,随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的。在实施的过程中,必要时修改标准,及时用非专利技术进行替换。对推荐性标准的许可使用进行监督,保障许可在“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基础上实施。同时,分析数据库的信息,对标准的完善和新标准的建立提出指导性意见。
总之,标准的“公益性”和知识产权的“私有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冲突日趋明显和激烈,尤其是国家标准,对此应特别重视。国外的标准化组织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有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在我国也已引起普遍的关注。本文在分析国外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策略的基础上,从权属的角度,梳理了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关系,提出了国家标准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以期为我国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注释:
[1]马文生.6C降低专利费—中国标准牛刀小试见成效[N].中国国门时报,2004-12-23.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董盟君.海尔“双动力”洗衣机将创造国际标准,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企业改写历史(EB/OL]
[3]十四部委力推RFID国家标准抢占专利制高点[EB/OL]
[4]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5]吕玉芝.德国将标准纳入著作权范围[N].中国质量报,200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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