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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相关的认证机构。我国可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负责成立一个电子认证审查委员会,对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制定或修改,并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确认、颁证,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建议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管理条例》,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弊端。[5]
此外,与之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则、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税收的征管、以及网络广告的管制等一系列问题都还需要从法律上予以规范。
总而言之,作为“入世”不久的中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起步比较晚,还有大量的实际问题需要解决,亦有很多国际规则需要研究。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任务面前,我们的时间是很有限的,所以我们应及时研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以促进我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以及防止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控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示范法第2条对数据电文的解释为:是指经由电子、光学或其他方法,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制等所产生、传送、收受或储存之资讯。
②电子签名的技术原理是:在每份数据电文发出时会随附一个长度通常为128byte的资料摘要,该资料经过“密匙”换算后表面上是一串杂乱无章的数字,实际上代表了发件人的身份信息。运用“密匙”对该资料摘要进行解密换算后可确认发件人的身份。在传输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对数据电文进行篡改,但因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③格式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单独事先预订好的条款让对方接受的合同形式
④有学者指出,特定系统似乎应当指服务器中的邮箱系统,因为一个网站的服务器里除了邮箱系统外,可能还有其他系统,而只要邮箱系统才是接受人直接使用的系统;但从技术角度看,电子邮件在网络上的传送方式是服务器-服务器之间的传送,邮箱系统往往只是服务器的内部设置,因此以邮箱系统为特定系统无法解释与邮箱系统浑然一体的服务器系统的地位问题。为了平衡电子邮件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的风险,法律应当根据技术特征来设定,特定系统应当指收件人邮箱系统所在的服务器系统,但收件人必须准确设定收件人的邮箱地址。高云《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
⑤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亦采纳了这种方式
⑥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1]刘俊臣.合同成立 [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12月.
[2]郭懿美. B2B电子商务立法重要问题研讨 [Z].北大信息网.
[3]许继敏.合同法学 [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2月.
[4]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 [Z].北大信息网.
[5]谢波.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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