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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当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农会之间在农会内部的民主制度、财务管理等上面发生纠纷时,是否可以获得司法的介入与裁判,即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探讨。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德国的司法审查权与政党民主的关系之中,德国学术界存在“否认说”、“有限度审查说”和“全面审查说”三种理论。[27]笔者认为,在农会内部管理的司法审查范围问题上,宜采取“有限审查说”,即在尊重农会自治权的基础上,在有限的范围内依据农会法律法规、农会章程等进行审查。
五、结语
2006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别提出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和增进农民福祉”的三大要求和目标。作为中国公民的大多数,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农会方面的结社自由。只有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保障农民和农会的权利,才能解决当前农民组织和农会合法性问题,才能化解农村社会危机,才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福祉的增进,从而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参见曹晔等:《中国农民组织化形式探析》,《农村经济》2002年第4期。
③参见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④参见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2期。
⑤参见张斌东:《锦州大显身手的农民协会》,《中国民族》2003年第11期。
⑥张云鹏:《发展农民专业协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记河南上蔡县庭院经济农民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6年第7期。
⑦参见陈守合、赵志勇:《我们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改革》(农村版)2003年第5期。
⑧参见郑伟、岑铁金:《北宁农民协会健康发展》,《新农业》2001年第6期。
⑨参见《组织起来闯市场———农民协会带动农业产业化》,《领导决策信息》1999年第35期。
⑩参见于建嵘:《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11][12]参见于建嵘:《我为什么主张重建农民协会》,《决策咨询》2003年第4期。
[13]参见李锦顺:《建立农民协会的可行性分析》,《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4]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8-222页。
[15]参见杜承铭:《论结社自由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价值及其限制》,《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
[16]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107页。
[17]董和平等:《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18]参见王贵松:《解析结社自由的体系与界限》,《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9]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
[20][22][23]参见李龙、夏立安:《论结社自由权》,《法学》1997年第12期。
[21]参见封岩:《美国伊利诺州的农民协会》,《世界农业》1997年第8期。
[24]参见王俊英等:《欧洲农民协会的发展及其启示》,《世界农业》2004年第11期。
[25]参见李显刚、石敏俊:《日本农协的历史贡献、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1年第4期。
[26]参见吴越:《略谈台湾农会及其对大陆农业的启示》,《台湾农业探索》2004年第3期。
[27]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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