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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形成权行使的限制。依私法自治原则,形成权的行使自应依权利人的自主意思,原则上不受任何干涉,然衡诸民法思想,社会的权利思想渐成为主流,尤其是形成权具有特殊效力,因而对其有所限制,自在情理之中。对形成权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一般限制(外部限制) .形成权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谓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证形成权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形成权行使加以限制。当然,这种限制是权利行使的通则。具体到民法制度上,如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就是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三类:(1) 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间(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五条) ,惟其期间多较消灭时效为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2) 明定若干形成权的行使未定期间者,于他方当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时,形成权消灭; (3)未设有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但无论何种情形,均有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29 ] .其二,特殊限制(内部限制) : (1)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这也是基于形成权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所谓“既然形成权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权的事实,那么不应该再让他面临不确定的状态了”[30 ] .如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31 ] .(2) 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约定的条件(《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例外) .(3) 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笔者认为,该条中的“撤销”实该为“撤回”。
注释:
[1 ] [20 ]申卫星。 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A] .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30 卷[ C] . 法律出版社,2004 :2 - 3 ;11.
[2 ] [29 ] [31 ]王泽鉴。 法学上之发现[A]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 - 25 ;98 - 99 ;99.
[3 ] [25 ]林诚二。 论形成权[A ] . 杨与龄。 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C] .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 :89 - 90 ;74.
[4 ]韩忠谟。 法学绪论[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80 - 182.
[5 ]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0.
[6 ] 李开国。 民法总则研究[M ] . 法律出版社,2003 :94 - 95.
[7 ] [23 ]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19 - 235 ;224.
[8 ]王泽鉴。 民法总则[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7 - 88.
[9 ] [15 ] [21 ] [26 ] [ 27 ]芮沐。 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 - 15 ;12 ;10 ;74 ;74.
[10 ]梅仲协。 民法要义[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5 - 36.
[11 ]郑玉波。 民法总则[M] . 法律出版社,2003 :94 - 95.
[12 ]梁慧星。 民法总论[M] . 法律出版社,2001 :79 - 82.
[13 ]黄立。 民法总则[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3.
[14 ] [ 16 ]汪渊智。 形成权利论初探[J ] . 中国法学,2003 , (3) .
[17 ]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M] .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 :68.
[18 ]曾世雄。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0.
[19 ]刘得宽。 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84.
[22 ] [24 ] [ 30 ] [ 德] 拉伦次。 德国民法通论(上册) [M ] . 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290 ;292 ;79.
[28 ] [德]考夫曼。 法律哲学[M] . 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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