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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保全公证(1)网

2015-12-04 01:1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证据保全公证(1)网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内容摘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证据保全公证发挥着

  内容摘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证据保全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于预防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的涵盖更有利于保持证据的客观性,及时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更好维护法院的消极中立地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证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公证

    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例如,房屋装修到期没按时交工,网上看到未经自己许可而刊登的自己的照片等等,这些时常发生在生活中的事不仅让人烦心不已,而且人们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证据,而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而证据即为诉讼的灵魂。其实生活中到处都是证据,但如何才能成为合法有效而被采纳的证据才是关键。这就涉及到证据保全的问题。证据保全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无疑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证据保全公证概述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二)概念

    证据保全就是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讼活动。{1}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三)范围

    以诉讼为界定标尺,证据保全公证既包括诉前证据保全也应包括诉讼证据保全。此方面的问题在下面的论述中有较详细的阐述。

    在保全事项上,公证保全的证据既包括诉讼证据也包括非诉讼证据,而且非讼事项保全证据公证的比例越来越大。除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材料,以及现场情况、行为过程等证据保全公证外,近年来又出现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房地产证据保全和网络证据保全等新内容的证据保全类公证。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意义

    公证机关作为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进行国家授权的证明活动,凭籍公证文书由法律赋予的公信力,给当事人难以保全和自证的证据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从而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讼累,同时减轻了审判和仲裁工作。公民及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尚未受到侵害前,就从具体情况出发,事先得到国家的确认,以防止发生纠纷的后果,对于教育公民自觉守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预防纠纷。{2}公证是一种非诉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对权利的关照已于诉讼前开始了,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是潜在的用于无预期时间的将来,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将许多问题扼杀在诉讼前。其社会价值在于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要减少社会纷争的发生主要是通过公证员的幕后劳动,而不是体现在表面上的一纸公证书。”{3}这些所谓的“幕后劳动”就是依法依则审查、审核、审批公证事项,决不轻视任何具体环节,忽视自己的责任。同时,公证机关进行的是公力证明活动,公证证据具有法定的优越效力,公证员是中立的国家专门证明机构的工作人员,这些都决定了公证的证据保全更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共识,以降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第二,减少讼累,节约诉讼成本。公证机关进行的是公力证明活动,公证机构站在第三者立场上活动,既不参与案件审理又与案件原、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冲突,一方面,能够减少当事人或证人的心理顾虑,从而能顺利采证,另一方面,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视不同的证据而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和措施,确保客观、全面、公正地收集证人证言和其他形式的证据。这些都有利于防止先入为主,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事实、审理案件,从而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减轻审判负担。一方面,证据保全公证有利于防止纠纷、减少纠纷点,故而减少了法院的大量审判工作。同时,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即属免证事实,无须法院再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诉讼证据保全公证能够避免法院保持消极中立的同时还须在特殊情况下主动进行诉讼证据保全的尴尬,自然也就能减少此方面法院多承担的工作量。

    第四,维护诚信。公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经济的同时还产生道德上的收益。这集中体现在公证对社会信用促进作用上。一方面,证据保全公证是“当事人公正的信托者”,{4}公证机构的中立地位和所特有的法律赋予的证明职能,使得公证机构所作出的证据保全具有社会公信力。公证通过对社会信用的证明,发挥其社会信用保障机制的作用。同时,公证的结果就是建立信用的基础,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自身信用的宣誓和制约,有利于建立一种良性的社会信用体系。另一方面,公证行业是靠信用生存的,公证机构通过其严格透明有序的公证行为,在社会上树立较高的信任,更有利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运作。

    第五,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可以在诉讼之外随时随地依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证据保全,因为证据保全公证本身是一项非诉讼活动,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无论是诉讼领域,还是非诉讼领域,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提起诉讼,{5}都可以发挥证据保全的作用。同时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简便,且适用面广。有利于及时全面准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全证据公证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

    证据保全公证尽管作为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但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中,对证据保全公证还存在着很多争议。本文谈一个问题,也即证据保全公证是否既包括诉前证据保全也包括诉讼证据保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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