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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2)

2015-12-07 01:01
导读:我们下面用表格的方式简要地比较一下这四个个案的基本要素(见表1): 三 在了解了四个个案的基本情况后,我们现在要从五个方面来作详尽的个案比较
 

  我们下面用表格的方式简要地比较一下这四个个案的基本要素(见表1):

  三

  在了解了四个个案的基本情况后,我们现在要从五个方面来作详尽的个案比较分析。

  (一)草根动员与群体行动的发生究竟是何关系?

  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是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出现,有人都习惯将之归咎于背后有所谓"黑手"的指使。我们要问的是:群体行动都是经动员而产生的吗?

  就A 村、B 村和S 乡移民的个案来说,群体行动一开始就是由周孝忠、田亮生和周克旺分别动员起来的。不过,我们在大河移民那里看到了不同的情况——许绍荣是在群体行动开始几年后才出现的。在那以前,大河移民基本处于群龙无首的局面。尽管有些时候群众推举生产队长作为上访代表,而生产队长的作用只限于此,他们还称不上是真正的"草根行动者";移民集体跑到乡政府去"诉苦"的时候都是三三两两,没有组织的。我们再仔细地分辨一下这两种情况的差别,会发现:草根行动者在先、群体行动在后的情况,往往发生在群体利益的受损还不是很明显的时候,需要草根行动者的动员,大多数农民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群体行动先于草根行动者的情况,往往发生在群体利益的受损已经相当明显且普遍的时候,无须动员,农民已经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比如,A 村的建坝还只是在规划中,大多数村民都没有觉察到自己将来生活所面临的威胁。河务局在B 村的取土是在离村6公里远的地方,大多数村民还不知道此事,即使知道,也不会将取土与征地联系在一起。S 乡移民补偿偏低的问题,是需要了解移民补偿政策才明白的;而"假移民"的问题,是需要有机会看到村组干部炮制的移民名单才会发现的,这些都不是普通移民周知的。因此,只有靠草根行动者的动员,农民才会在较短的时间里达成群体行动的认同。但在大河移民的案例中,大河电站对移民土地的冲刷是摆在每个移民面前的现实问题,这种冲刷给移民带来的生活影响是直接的、严重的。因此,共同利益的严重受损,使移民们在无须动员的情况下就可能采取群体行动。草根行动者只是调整了群体行动的组织方式、行动目标和斗争手段,而不是这种行动最初的鼓动者。尽管我们选取的这四个案例并不足以使我们去推断纯粹自发出现的类型在群体行动中到底会占多大的比例,但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先有动员、才有群体行动,并非一种固定的模式。群体利益的严重受损本身就可以成为最强有力的动员因素。群体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的发生,既可以说是"自然的",因为它是集体利益受损的必然结果;也可以说是"突然的",因为群体行动具体会以什么形式出现、

什么时候出现、因何导火索而出现,这都可能是即时发生的,并没有充分的准备。草根行动者可能在群体行动的中间介入进来,甚至可能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就不存在草根行动者。

  (二)草根行动者基本的身份特征究竟是什么?

  在出现了草根行动者的群体行动中,我们可以为这些草根行动者们勾勒怎样一幅群像呢?从我们所研究的这四个案例来看,这些人与当地其他农民相比,一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大多有在乡村外生活、工作或闯荡的经历,大多有参与政治运动或群体行动的经验,对法律和政策较为精通,对政府处理问题的逻辑较为熟悉,能说会道,足智多谋,理性控制力较强。于建嵘(2004:53-54)对乡村所谓"抗争精英"的身份特征的描绘也大体符合这些特征。不过,如果我们非要在草根行动者身上贴上"精英"(elite )这个身份标识的话,恐怕也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辨析。

  在现代精英理论的创始人帕雷托那里,真正的精英并不是泛指各个领域中较有才能的人,而是特指那些直接或间接在政治上对民众起着支配、统治作用的人。精英这个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它对民众的支配性。或者说,帕雷托所关注的是,那些当权者即统治精英与那些无权者即民众之间的直接对抗(参见巴特摩尔,1998:2-3)。精英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莫斯卡(2002)不同于帕雷托的地方在于,他强调精英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强调精英通过"亚精英"(sub-elite)或"新中产阶级"而与民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尽管莫斯卡所用的"精英"概念要宽泛得多,但即使从他的视角来看,恐怕也还是难以接受"农民精英"这样的概念,因为这样一来,使用精英概念的社会分层基础——社会上层与社会底层的划分似乎就被大大模糊化了。在我看来,由于"精英"一词在今天已经常常被泛指各个阶层或各个领域较有才能的人,所以,我们并非不能使用"农民精英"或"乡村精英"这样的说法。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两个问题:

  其一,乡村精英与一般精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差别:一般精英在精英内部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是较大的;而乡村精英很少有上升为一般精英的可能性。由于户口制度的刚性约束,由于城乡的二元分割,中国农民处在代际继承性最强并且流出率最低、上升流动机会最少的社会最底层。因此",乡村精英"更固着的身份是"农民"而非"精英".关于这一点对其动员行动的影响,稍后详论。

  其二,从乡村精英与制度的关系来说,乡村精英可以进一步分为乡村制度精英与乡村非制度精英。乡村制度精英一般是指村干部(不含村民组长),他们拥有制度赋予的政治权力。而本文所研究的草根行动者则大多属于乡村非制度精英,他们只拥有非正式的权力。具体而言,草根行动者往往是因其文化、经历、见识和谋略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在不少情况下,草根行动者的影响力甚至超过了村干部,但草根权力的非正式性使草根行动者的身份是含糊的,因此,他们的政治担当就有相当大的伸缩性。(注6)他们可以担起动员的重任,也可以拒绝动员的使命;他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积极分子,在其他问题上却是一个非积极分子(比如,许绍荣推动了大河移民的上访,却不再参加后一轮的移民上访);他们可以是主动地"站"出来,也可以是被动地被"推"出来。因此,无论我们用"草根行动者"一词,还是用"乡村(非制度)精英"一词,都应该认识到,它并不是指一个固定的身份,而是指一个临时的角色,是相对于某些特定问题被界定的(参见奥立佛、马维尔,2002:288-289);它所指称的那些人在政治行动上与其说是一贯的,不如说是随机的。

  (三)草根行动者究竟是携私的小人还是理想主义的英雄?

  草根行动者常常被涂抹上浓厚的两级的道德化色彩。一极把草根行动者看作是别有用心的小人,他们是为私利而有意挑拨民众与政府的关系;另一极则把草根行动者看作是理想主义的英雄,他们不畏强势,为民请命,勇挑重担。但在我看来,无论是阴谋图私论,还是理想奉公论,这种道德化地评判草根行动者的方式都是同样简单化的做法。

  1.从草根行动者的现实处境来看

  我们所定义的草根行动者并不是外来的精英或知识分子,他们自己就是利益受损者,所以,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受害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既是在为私利奔走,同时也是在为公益奔走;他们既是在为民众说话,也是在为自己说话。从这一点来说,公心与私心是合二为一的。但是,从群体行动所面临的"搭便车"困境而言,他们的挺身而出仍需要一种特别的理想精神。在西方社会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困境在于行动者需要付出金钱和时间(奥尔森,1995:10)。但这两点困境在中国社会倒不成大的问题。

  首先,小农深厚的均平意识和群体压力基本可以解决金钱的困境。

  奥尔森的理论前提是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点如果放在小农身上,就是波普金(Popkin ,1979)所谓的"理性小农".关于斯科特的"道义小农"与波普金的"理性小农"之争,本文不予详论。但正如许多学者已经看到的,生存伦理和理性计算其实是小农的不同侧面(参见黄宗智,1986)。我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不同的行动中,小农所表现出来的侧面是不同的。拿中国农民的群体行动而言,危及他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状况使他们势必表现出较高的集体认同感。纵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敢站出来组织,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甚至可能连就地抗争或聚集都不敢参加,但要他们通过集资表示支持,还是不难做到的。那些不参加集资的人,在一个平均主义意识浓厚、没有陌生人存在、世代相处的村庄共同体中,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在中国农村,草根行动者可以通过集资的方式来解决低成本的群体行动的经济支持问题。(注7)

  其次,草根行动者所需付出的时间也基本不构成困境。因为,在一个劳动力大量富裕、生活工作节奏相当缓慢的乡土社会,时间可以说是非常丰沛的资源。而且,行动者还可以在集资款中列出"误工补贴"来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金钱和时间都不构成中国草根动员的主要障碍。但是,草根行动者"站"出来仍是一种道德义举,这是因为中国社会存在着群体行动特殊的困境:安全性困境。即使群体行动的发生既合乎情理,又严守法规,草根动员者还是很可能被地方当局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入狱。对群众"开口子"施惠与对出头者"拔钉子"施压,这是政府摆平逻辑的两面性(应星,2001:324-326)。

  周克旺的入狱和周孝忠(在5.13事件中)的被抓就是一个明证。许绍荣曾受到地方当局的多方刁难。田亮生也险些被抓,只是因为一个偶然因素才幸免于难。因此,几乎所有草根行动者的出场,在头上都顶着一柄达摩克利斯剑。对于终身在底层讨生活的人来说,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勇气、正义感,是断难作出挑头行动的选择的。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也由此而生。正因为草根行动者始终怀有安全焦虑,所以,除了群体利益外,草根行动者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安全,就成了他们自己介入行动后的独特利益。草根行动者在动员时总是会向大家表露他们不怕牺牲的勇气。但是,草根行动者大都是非常理性的人,他们不仅要关心群体行动的成败,而且也绝非不考虑自己的安危。因此,在某些时候,就可能出现草根行动者的目标与农民群体行动的目标发生分离的情况。比如,在大河移民上访中,由于许绍荣面临被地方官员"秋后算帐"的危险,他后期所组织的群体行动的主要目标就不再是移民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如何通过"告官打虎"来扳倒地方官员,以保证上访代表的安全。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草根行动者保安全的"私心"与代民言的"公心"是缠绕在一起的。(注8)

  2.从草根行动者的行动逻辑来看

  草根行动者常常自视为底层的代言人,但问题是他们真的就能代表底层吗?同样出身印度的学者斯皮瓦克(Spivak,1988)在一篇著名的论文("底层会说话吗?")中这样批评印度的底层研究学派,说他们尽管企图为底层说话,但他们的表述方式仍然采用的是西方殖民者写作历史的方式,因此,他们所书写的"底层"的历史还是一种"实质化"(essentialized)或"同质化"(homogenized )的历史,即根据西方认识论模式塑造过的历史。实际上,面对"历史的无名者"那些含混的咕哝,面对那些夹杂着美与恐怖的黑暗中的传奇,面对着那些破碎的"生命的诗"(福柯,2001),无论是"大写历史"的书写者,还是以代人立言自居的知识分子,或是出自底层本身的草根行动者,都是同样的无所置啄。我在对大河移民的研究中就发现,在许绍荣的行动逻辑中是不可能将山坳的孤魂纳进视野中的(应星,2001:87)。因为他用以抗争的武器实际上正是被抗争者传授给他的。或者说,草根行动者手上并没有铸造出不同于精英政治的武器。正如斯皮瓦克所说的",政治主体性的问题不能通过将庶民浪漫化而得到解决"(怀南特,2005:244),同样的,底层政治的主体性问题也不能通过将草根行动者浪漫化而得到解决。即使草根行动者有意识地要去代表民众,但他们的行动逻辑并不一定就都能体现他们的意识。在中国社会,尽管底层政治与精英政治的具体目标不同,但两者的行动逻辑却可能是一致的。

  (四)草根动员究竟如何选择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类型?

  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类型从是否诉诸法律手段可以分为司法救济与非司法救济。草根动员是否会有意识地选择司法救济或非司法救济呢?我们结合上述个案来作一个具体分析。

  集团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方式,而集体上访和就地抗争属于非司法救济方式。在法治理想主义者看来,两者之间有着重要的界分;为了加快法治的进程,理当扬司法救济,抑非司法救济。然而,具体的个案分析却表明这两者的界限在草根动员中似乎并不清晰。比如,B 村村民的集团诉讼其实只是他们表达群体利益过程中的后期阶段,而他们在前期广泛使用了就地抗争的手段。甚至就在中级法院开庭的当天,他们还组织了大批人去市政府请愿。我在访谈中得知,A 村村民之所以现在未提起诉讼,是因为大坝的修建目前尚在计划中,法院无法受理尚未构成实际侵害的案件。但他们并不排除今后可能同时使用法律手段。大河移民未提起诉讼,则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实施。

  而在第二波的移民抗争中,就是一边向党政部门上访,另一边同时在向法院申诉了。实际上,在草根行动者眼中,法治与人治、司法与非司法的界限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区分是某种手段在表达利益、解决纠纷上实用与否。正如我与合作者在别的地方通过其他个案的对比分析所指出的:"由于'诉讼的政治学'使司法与行政处于同一权力谱系中,因此,公民寻求救济的行动就不会拘于司法救济P 非司法救济之分。他们打官司并不一定是出于他们对法律的相信,就像他们上访也并不一定出于对'青天'的相信。他们把法律和上访同样都作为权宜救济的手段,就如同支配者把法律和信访作为权宜治理的手段一般"(应星、汪庆华,2006:191-221)。

  (五)草根动员的组织化和政治化程度究竟如何?

  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并非所有的群体行动都会存在草根行动者及草根动员。然而一旦出现了草根行动者,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便会大大地提高。这主要是出于以下的因素:

  首先,草根行动者所面临的安全困境迫使他们要精心地组织。草根行动者从一出场,头上就顶着一把悬剑。为此,他们必须尽可能使群体行动不授人以柄。

  其次",踩线不越线"的行动策略更使他们要小心翼翼,强化控制。

  为了使群体行动能够获得成效,草根行动者往往并用合法和半合法手段,使用"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即在向政府诉苦的同时运用有节制的群体聚集手段,边缘性地触响秩序的警铃,有分寸地扰乱日常的生活,以危及秩序的信号来唤醒官员们解决问题的诚意。但这种手段是一把双刃之剑:它既可能很管用,也可能马上带来灭顶之灾(应星、晋军,2000)。正因为这种策略的高度危险性,更使草根行动者要加强对行动的控制,以免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演化为"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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