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1)(3)
2015-12-08 01:08
导读:五、结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代表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以往对于代表制度的理论研究,有这么几种传统的模式,一是侧重于历史制度主义的描述模式,其
五、结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代表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以往对于代表制度的理论研究,有这么几种传统的模式,一是侧重于历史制度主义的描述模式,其特点是阐述制度的本质、原则、理念、组织架构、功能、历史发展,基本是从文本到文本,一般不涉及如何完善制度的论述,即使有也是泛泛而论,十分不具体。还有一点,这种研究模式比较喜欢分析指出中外代表制度的本质区别与根本分野,突出本土制度的优越性和适宜性,所以也可视为是对代表制度应然性的研究范式;二是制度改进的研究模式,其特点是注重分析现有制度文本的不足和漏洞,尤其喜欢把中国的制度和外国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寻找差距,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理论色彩比较浓厚。这种模式仍然突出应然性研究,但把应然性放大到国外先进发达的代表制度这个背景上,不排斥甚至鼓励对先进制度的借鉴和吸收,较前一种模式视野更加开阔;三是注重制度实际功效的分析研究,可称为功能主义的阐释模式,其特点是把文本和实际、理论和实践、应然与实然加以对照,从实际效果出发寻找制度的缺漏及冲突,提出如何改革和完善的意见。不少理论工作者采取这一模式,如已经出版的有关选举制度方面的实证研究报告,还有人大实际部门的同志从人大工作实际出发,结合案例分析撰写的工作经验或总结等。这种模式强调实然性研究,主张应当寻找应然和实然的差别及其原因,提出改进之道。[19]应当说,每一种模式都有其优势,当然第一种模式曾经是主流的模式,但现在已经式微,后两种模式有日渐兴隆之趋势,这是可喜的变化。
采取实然性研究模式尤其是第三种模式研究代表制度的改革,一般被称之为实证性研究。其特点是比较重视具体对策的研究,试图发掘第一手材料,以案例、事例和数据说话,对价值和原则一般不作过多的渲染,其可能的不足就是理论的深度思考可能阙如。而且研究者如果过分分割制度的系统性和关联性,只限于对某项或某几项具体制度的评估,也可能导致对整个制度的生长过程和运行状况缺乏全景式的观察。这是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必须避免的问题。
加强对代表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必须注意制度环节的内在系统性和逻辑关联性,尽可能地就制度实际运行的整个过程状况作出描述,并着重对改革的路径选择做出有针对性的、系统的分析论证。同时,不能只限于对代表制度的内部机制的分析,必须充分考虑机制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当然,应当看到,任何设计的制度都不可避免包括理想的成分,因为理论设计者与制度设计者是分离的,更何况有好多的理论设计者,但制度的设计者往往只有一个;制度设计者与制度的参与运行者也是分离的,还有制度的修改者问题。制度的演化生成有其内在的逻辑和历史的规律,学者是无法完全能描述出其过程的。正如“秩序不是人们从外部向社会施加的压力,秩序是在社会内部建立的平衡”。[20]所以,对待代表制度的理论研究,还需要更细致的思考和更开放的思维,要找到一种把价值分析、制度目标分析、实践效应分析及制度过程与其环境因素的互动机制分析有机结合的模式,这样的研究结论可能更全面、更可靠、更具有理论前瞻性和实践可操作性。还必须指出的是,任何研究范式都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正视必须正视的问题,绝不回避矛盾。科斯提出“经济学要研究真正的经济问题”,研究代表制度的改革也必须认真对待它存在的真正的问题,敢于讲真话,绝不能虚饰浮夸。理论的价值最终要由实践来验证,不讲真话的理论研究,无须实践的验证,一开始就是无益的,甚至是十分危险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①]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1994年3月第1版,第300-301页。
[②]《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701页“政治制度”词条。
[③]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修订,第122页。
[④][英]A·H伯奇《代表制度》,1971年伦敦英文版,第19页。中国也有学者认定制度就是关于人们(包括组织)行为的规则,是关于人们的权力、义务和禁忌的规则。任何一项制度,从国家宪法到乡规民约,都是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一个可行和不可行的界限,都是为人们的行为确定一些规则。有些制度似乎与人们行为无关,但实际上人们可领会到它对行为的约束。该学者质疑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制度定义,认为制度不宜被定义为博弈的参与者,尤其是组织;也不宜被一概定义为博弈的均衡解。因为并非任何博弈的均衡解都是制度,起码一次性囚犯博弈的均衡解就不能称为制度。如果制度被如此解释,那将表明无人不遵守制度,但这不符合事实。参见张旭昆:《制度的定义和分类》,载《浙江社会科学》(杭州)2002年第6期。
[⑤]制度的贴现成本是指制度制定出来后到发生效能之间的成本支出。
[⑥]基层群众戏称“我们的代表选举是‘抓举’和‘挺举’的结合,没有领导的‘抓’和组织上的‘挺’,个人想独立参选并想当选几乎不可能”。还有人开玩笑说“直接选举就是直接按领导的意思进行选举”。这多少反映了我们代表选举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⑦]新闻媒体常报道的一些地方人大组织代表视察、进行执法检查的活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因而被群众尖锐地批评为“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问题当作希望谈,临走拍着肩膀说‘继续努力好好干’”的作秀。
[⑧] 引自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⑨]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9—150页。
[⑩]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2页。
[11]当然代表制度各种机制的制约和影响是不充分的因素,还有其他复杂的因素也对此发生影响力。
[12] 例如当代西方最有影响力的
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佰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就认为,任何一种成功的经济制度中,都存在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它具有深刻的历史问户基础,并非经济制度变革的临时产物。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也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因素外,然后没有意识形态,仅仅依靠法律的、行政的甚至暴力 的手段强制推行统治的意志以便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不但经济组织的活力以及人们的积极性会受到伤害,而且这种统治的成本会很高。分别参见[德国]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出版社1987版;[美] 道格拉斯·诺思:《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81年版。
[13]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14] 参见任喜荣:《批判与重构——地方人大“宪法监督权”研究之反思》,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15] 参见汪中求:《细节决定成败》,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16] 参见[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17] 当然交易费用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不是一个独立的变量,它包含在参与交易的每个个体的成本中,无法精确计算任何一种制度的交易费用大小。
[18]例如2005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在这一办法的附件中,明确写明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这改变了过去选举过程中投赞成票不需要动笔的做法。有学者就认为,从原则规定到细节完善,体现了重视程序民主的精神,更有利于实现实体民主。参见《细节一小步 民主一大步——全国人大完善选举和表决方式折射变化》,《深圳特区报》2005年3月9日A5版新华社记者沈路涛邹声文的报道,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19] 有学者把国外学术界对中国地方人大制度的研究途径或模式概括为权力扩张模式、制度成长模式、过程嵌入模式、制度贯通和网络联结模式四钟。把国内学术界对中国地方人大制度的研究途径概括为制度描述途径、制度改进途径、工作改进途径和实证研究途径四钟。参见何俊志:《中国地方人大制度的研究现状与展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笔者认为,该文的概括有独到之处,但工作改进途径和实证研究途径不宜分得太细。他们基本上可以归为一类,大致的宗旨是一样的,只是学术规范上存在程度的差异。
[20]摘自奥特加·伽塞特:《是米拉波,还政治家》。转引自[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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