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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1)(3)

2016-03-18 01:04
导读:概而言之,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业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的潮流,成为我国宪法上的实在规范的今天,我们不仅应该珍惜这次修宪的成果,确立尊重和保障

  概而言之,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业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的潮流,成为我国宪法上的实在规范的今天,我们不仅应该珍惜这次修宪的成果,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在宪法的基本框架内探索实现人权保护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建立符合立宪主义及我国现实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使人权保障在共和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真正的、具体的落实和实践。 
 
注释: 
 
    [1]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xi.中译本中译为“政治护身符”,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导论第6页。 
 
 
    [2] 参见信春鹰:《罗纳德·德沃金与美国当代法理学》,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 
 
 
    [3] 参见郭道晖:《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载郭道晖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页下。 
 
 
    [4] 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另见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5] 可参见:莫江平主编:《中国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载《宪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9页;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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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参见张嘉尹:《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与法的概念论——Robert Alexy法律原则理论初探》,载《辅仁法学》2002年第24期。 
 
 
    [7] 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44-110. 
 
 
    [8] 具体可参见[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页。 
 
 
    [9] [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3页。 
 
 
    [10]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11] BverfGE 7, 198, Urteil v. 15. 1. 1958.(西德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法庭1958年1月15日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7卷第198页以下)。该案件就是著名的吕特事件案。 
 
 
    [12] 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7页。 
 
 
    [13] 有学者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理解为个人尊严是不可处分、无法放弃、也不会丧失的绝对权利。参见: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1页。 
 
 
    [14] [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0页。 
 
 
    [15] [日]大沼保昭,前引书,第220页。 
 
 
    [16] 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第五版,第3页。 
 
 
    [17] 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页。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8] 李岩:《现代国家的违宪审查与人权保障》,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一卷),第176页。 
 
 
    [19] 陈新民,前引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页。 
 
 
    [20] 不论是对土地的征收征用还是对其它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国家都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在将来的立法或法律修订中都应明确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为之,而且必须公平地衡量公共及利益关系人之利益后,依据公平补偿原则进行补偿,不仅应考虑到当前的利益损失,而且也要考虑到合理的未来利益损失,实行实体补偿和后果补偿的双轨体系。关于该理论具体可参见陈新民,前引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页下。 
 
 
    [21] 有学者认为我国当下宪法监督机制的主体模糊,而且宪法缺少可适用性,更重要的是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而难以操作。参见王克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2卷第2期。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监督制度就是一种违宪审查制度,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便持该观点,访问时间: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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