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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1)(4)

2016-07-17 01:00
导读:值得注意的是,在学界对司法改革的倡导与呼唤逐渐升温的过程中,一些学者的司法改革主张也逐渐变得多样,思考也更为细致。如有学者关注法锤、法袍

  值得注意的是,在学界对司法改革的倡导与呼唤逐渐升温的过程中,一些学者的司法改革主张也逐渐变得多样,思考也更为细致。如有学者关注法锤、法袍等一些关于司法制度权威与象征的问题。(注:相关文献可参见张志铭.司法改革中的形变与神变[J].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28日;强世功.司法的仪式与法官的尊严.法制日报,2000年3月23日;刘俊武.通过仪式彰显正义.中国青年报,2001年12月19日.)
  2.实务界的努力
  与学界的“主动出击”不同,实务界的动作更多属于一种“被动式应对”。在中国司法改革中有着重要影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对此的最佳阐释。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由于法院的案件数量较少,法官可以积极地运用职权深入地参与案件的审理;而且在传统实事求是的诉讼理念之下,法官的职权调查也被肯定与提倡,认为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的体现。但是,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频繁与公众权利意识的勃兴,法院受案数量大幅增长,而法官数量却又没有相应地增加。这样,一种为了缓解法院案件负担的策略顺势而出——由当事人举证,法官听审。这被认为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最初肇始[1]。
  此种由当事人举证,法官听审的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法官如何把握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于是,进一步地又提出了庭审方式的改革: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法官根据质证的情况进行判决。此种改革又引出了这样的思考:既然法官要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情况当庭认证,那么法官就应该当庭宣判。这就直接触及中国审判制度中法官与合议庭权力分配的核心问题,由此先前的庭审方式的改革过渡到了更为深层的审判方式改革,即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调整问题。显而易见,庭审方式的改革并不足以解决此间的权力配置问题,而审判方式改革要进行下去,就必须对原有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与制度进行调整[1]3。由此可见,这一系列改革的展开是实务界需求的一种被动性递序反应。景汉朝与卢子娟将此进程归纳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3]。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推动下,实务部门的改革努力逐步从一些技术性的修改发展到更为宏观与更为关键的问题上,甚至如何塑造新时期司法理念与司法权威的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注:2000年1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的献辞”中,将“公正与效率”确定为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进而,在学界的影响与自身需求的刺激下,实务部门的改革范围更进一步地扩展,即从局部扩展到全局——从法院系统的最先改革,扩展到检察院乃至公安系统的改革。(注:如200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业务工作机制、检察官办案机制等6项改革任务。)
  3.官方(中央)的决策
  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官方的决策不仅是推动改革的重要动力,也是关系改革方向与具体效果的决定性力量。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这是官方首次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的主张。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03年5月,中央政治局常委召开会议专门讨论司法改革问题。5月中旬,中央政法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并宣布成立由罗干担任组长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这标志着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的诞生,也意味着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模式的确立[2]。2003年6月,罗干在对全国法院开展的司法大检查中作出批示:要从司法大检查中研究如何推进司法改革。在此之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听取了高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等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各相关部门也从全国各地调集精兵强将组成了各自的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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