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1)(5)
2016-07-17 01:00
导读:然而,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各部门制定的方案难免有冲突,一时难以调和。在此情形之下,关于司法改革的调子变低,改革的步伐也放缓。 (三)中国
然而,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各部门制定的方案难免有冲突,一时难以调和。在此情形之下,关于司法改革的调子变低,改革的步伐也放缓。
(三)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特征
透视上述进程,不难发现,中国司法改革基本上呈现出学术话语鼓动与牵引、实务界跟进与展开、中央决策指导与把关的基本面相。
第一,学界的话语鼓动对改革有着一种牵动作用,奠定了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福柯指出,话语不仅仅是一种“思想”和静止的结构,而是应当把它当成一种实践来看待——话语实践与非话语实践(生产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相互依赖[2]。正基于此,有关研究指出,中国司法改革领域中学术界的话语主张,尽管在技术上不一定全都能够适应具体情况,全都能够付诸实践,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它的实践意义有限[4]。正如前文的辨识,司法改革的很多成功举措都与学术界的话语鼓动有关,学界对域外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引介与研究,对新型司法观念的塑造、理想司法模式的型构以及司法改革方向的导引,都为司法改革注入了崭新的理论资源。
第二,实务部门的现实需要与改革热情,推动了改革的实际展开。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司法实务界的现实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改革得以展开的直接动力,这种动力将很多学界的理论建言付诸了实践。两者的配合,或者说实务界选择性地吸收学界的主张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道独特景象。以法院改革为例,如实务部门对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改革热情即来自于案件压力陡增的窘境;而为了提升法院形象与塑造法院权威,法庭的物质性建设得到强化,法袍、法槌投入使用,司法仪式也得到强调。而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都无一例外与学界的话语鼓动有着直接关联。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第三,官方权威部门确定的改革指导思想,决定了改革的基本目标、路径和效果。官方权威的指导思想,为改革提供了政治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中央权威部门的关注点决定着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走向。以执行程序的改革为例,由于执行难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与经济活动的有序性,中央十分关注,这才会连续下文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使得执行程序的改革成为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正因如此,也必然会使得中央决策与实务部门的改革取向、学界的改革理念存在一定差异。如司法实务部门旨在加强自身权威与独立性的举措,虽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但改革有限。(注:比如,在法官属性的定位上,尽管法院系统并不是很愿意,但新的公务员法仍将法官纳入了公务员序列。)
总之,中国司法改革乃是各方合力的结果。学者为改革的启动提供了思想资源,也为后期的改革评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反思性资源;司法部门的实际需要与自身利益,才是现实的改革驱动力;中央的宏观决策决定了改革的方向与可能的效果。但必须指出,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融洽,努力目标也绝非完全一致。学界多理想化,常以域外制度为参照,主张全面、大幅、即刻地改革。这与实务界从自身利益与需要出发的改革取向不尽一致,因此,其在改革的全面性、彻底性方面与学界有悖,但在改革的即刻性方面常有相似。至于中央决策部门由于更多考虑司法改革的稳妥性、社会与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因而更倾向于渐进性的缓慢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三者价值取向上的非一致性,才使得中国的司法改革呈现出复杂乃至一定程度抵牾的面相。
二
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虽说曲折,但所取得的进展仍引人注目。然而,诸多的事实也昭示,中国的司法改革还存在诸多的现实难题,一些问题还需要正视与进一步反思。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难题
1.司法公正有待提升
一直以来,中国司法改革就致力于提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诸如较高的上诉率与申诉率、(注:尽管上诉率与申诉率不能精确地反应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但如果这两个指标过高的话,则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存在不满, 审判质量有待提高。)涉讼上访以及司法腐败的现象也表明中国的司法公正仍不容乐观,至少说通过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