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平等——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1)(2)
2016-08-23 01:13
导读: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立法平等是平等的真谛,可以说,立法平等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二、宪法平等权要求立法平等我国1954年宪
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立法平等是平等的真谛,可以说,立法平等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二、宪法平等权要求立法平等我国1954年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包含立法平等的含义。而1982年宪法修改了以上表述,其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较为权威的解释是,1982年宪法之所以进行这一修改,是因为在这次修宪中,提出了1954年宪法的表述不仅包括了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同时也包括了立法上的平等,因而使用“在法律面前”的行文方式,以便准确地把平等的范围限制在法律实施上。[9] 我国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也一度认为,法律面前平等原则是指实施上的平等,通常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平等权效力不能直接约束立法者。其主要理由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阶级性的观点,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人民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10] 诚然,上述“较为权威的解释”所阐述的1982年宪法修改的这个背景对于了解当时宪法修改过程及其原因,具有极大的价值。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对宪法该条的含义做出解释。故很难确定宪法第33条第2款仅仅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平等的含义。[11] 可见,我国宪法学界曾经的主流观点并没有正式依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对国际人权理论及实践了解与交流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宪法学者开始提出立法上平等的主张,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证。在笔者看来,宪法平等权包括立法平等的含义已经获得了相应的主流学说地位。那么,宪法平等权拘束立法的具体理由何在?笔者试阐述如下: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如前所述,否定平等权对立法具有约束力的直观依据是1982年宪法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述取代1954年宪法的“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隐含的意思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规范结构本身就排除了平等权拘束立法的可能性。其实,德国以及日本的宪法学界,历史上也曾存在过类似的观点,认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两种条文具有不同的规范涵义,前者指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后者则包含了法律内容的平等。然而,战后西德基本法第3条第1项仍然沿用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传统表述,但最终并没有阻止法律内容平等说成为通说,也不妨碍在宪法解释中将这一条文理解为包含了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许多外国宪法学者认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注释宪法学中并没有根本区别。[12] 笔者认为,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作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限定于法律适用平等的解释,就不能否定从这一规范结构解释出法律内容平等的可能性。
再来看一下我国宪法关于平等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除了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平等权的一般性规定以外,还通过其他分散的条文规定了一些具体平等权,如民族平等权 、[13]男女平等权 、[14]选举平等权 [15]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的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退而言之,即使“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范结构仅能解释出法律适用的平等,其他具体平等权的规定也能演绎出立法平等的结论。例如,根据我国宪法关于选举平等权的规定,在选举权领域不能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由进行差别对待,立法者在制定有关选举权的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这一规定。假设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基于这些理由进行了立法归类,就不能不认为该法律法规有违宪之虞。这实际上就是宪法平等权对立法的拘束力。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深入下去,法律适用平等说的理论基础是法的阶级性的观点,即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人民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16] 然而,这一理论有许多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只看到法的阶级性的观点本身就是一种片面的法学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理论界已经受到了质疑。 [17]法一方面具有阶级性,一方面也具有共同性。而共同性就是指某些法的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限,而是带有相同或者相似性。[18] 其次,立法上的平等所强调的是,国家必须在立法上保障公民都能享有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这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并不抵触。而立法的过程只有人民群众才能依法参与,显然不存在人民与敌对分子在立法上“讲平等”的问题。[19] 再次,立法上的平等主要强调的应当是在立法上保障人民群众之间的平等。以上观点显然只关注了在立法上人民与敌人之间是否应当讲平等的问题,而忽视了人民内部之间应否在法律内容上实现平等这一更为重要的问题。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