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平等——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1)(3)
2016-08-23 01:13
导读: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一个有力诘问是,法律内容不平等下的适用平等不但不能实现平等,反而会巩固不平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也是一种平等,但不是“
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一个有力诘问是,法律内容不平等下的适用平等不但不能实现平等,反而会巩固不平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也是一种平等,但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义,而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本身没有独立的意义,没有什么平等和不平等,仅因所依的法而产生不同的作用。只有法律的内容是平等的,其适用才能发挥平等的作用,如果法律的内容是不平等的,其适用只是巩固不平等。[21] 换句话说,如果立法规定了甲类人与乙类人的不平等内容,那么不折不扣地适用该法律,充其量也只能实现甲类人之间的平等和乙类人之间的平等,甲类人与乙类人之间永远都不能实现平等,相反只会巩固其不平等。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立法上的不平等比适用上的不平等更能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利,适用上的不平等毕竟只是针对个别人或者很少的一部分人,而如果从法律上规定对某类人进行歧视,那么,它针对的就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 [22]
平等权的性质也是分析其效力的一种进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一个法律原则还是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原则说,认为它是宪法上的一项原则,而非一项具体的权利;二是权利说,认为它是一项基本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等其他权利具有同等的价值;三是双重属性说,认为它既是宪法的一个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双重属性说居于通说的地位。[23] 林来梵教授则在赞同通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平等和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平等之间的内在关系,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类的宪法规范,对于国家而言,可表述为“平等原则”,而对于个人一方而言,则可表述为“平等权”。[24] 既然如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就应当严格遵守平等原则,不能制定违背平等原则的法律。因为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宪法原则之一,“以宪法为依据”实际上意味着平等权效力直接约束立法活动。[25]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平等权的宪法位阶是分析其对立法效力的另一视角。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具有宪法位阶。而宪法又是做什么的呢?对此,张千帆教授有精辟的论述:在法治社会,各种社会关系被一个法律网络调整和控制着,这个法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法网不应该太紧。宪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调整这个法网,尤其是调整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那部分法网,保证法律本身不至于太严苛,从而使公民能在法治的秩序下自由活动与生存,并得到公正地对待。宪法首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宪政则要求法律规定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政的首要任务是保障立法对公民所规定的限制不能侵犯宪法对公民所平等保障的自由。[26] 可见,法律适用中的平等更多的是普通法律的要求,要靠严格依法办事来实现;而在宪法领域内,更应强调的是立法上的平等,否则,宪法对普通法律就失去了控制作用,平等原则也就失去了宪法意义。
最后,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平等权的内涵也不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今日德国和日本的宪法学界,法律适用平等说早已走向颓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法律内容平等已成为通说。[27] 德国的违宪审查实践中,平等权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已成为联邦宪政法院违宪审查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审查国家立法违反宪法平等权的各种学说与理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继承和学习了德国和日本的学说,也多持法律内容平等的观点。[28] 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既可针对“行政归类”(Administrative Classification),也可以针对立法归类(Legislative Classification)。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使用的严格审查、中等审查和宽松审查等三个违宪审查标准(参见下文)主要指向的也是立法归类,即立法本身存在的违反平等权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