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再审视(4)
2017-02-25 01:04
导读:在税收立法上,尽量丰富税收立法层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反避税单行法。尽管新税法用一章的篇幅对反避税进行了规定,但仍不足以涵盖反
在税收立法上,尽量丰富税收立法层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反避税单行法。尽管新税法用一章的篇幅对反避税进行了规定,但仍不足以涵盖反避税工作的全部。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注释5:比如美国是最早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国家,美国的转让定价调整法值得我国借鉴;德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澳大利亚的避税罚则等。)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一套系统、完整、操作性强的反避税单行法规。在税收执法上,“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建议进一步细化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等内容,如证明资料应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转让定价原则等内容,对按要求提供更多证明资料的通知应在15天内提交。同时,要考虑减少纳税人遵从法律的成本负担,建议免除部分特殊企业的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义务,如企业年度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少的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内的企业,仅与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即将反避税工作重点放在跨国的关联交易”[10]。在税收司法上,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的监督功能。一方面,应尽快使司法机关的税法解释权归位,当行政机关对纳税人做出的行政解释不为纳税人所接受时,纳税人有权求助于司法程序,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不正当性进行修正,以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应确立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行政解释的原则,使司法机关可独立地对法律做出第二次解释,加强司法解释的监督功能。
2.为防止一般反避税条款被滥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1)启动审批制。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启动,其审批权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行使,以提高办案质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正当程序制度。在特别纳税调整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估算、核定、调整、更正等各个环节的权力应当相对独立,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形成各环节、各部门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3)联合审议制。为防止税务机关滥用实质课税原则,规范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成立临时联合审议小组,就纳税调整的事实进行讨论认定。
(4)公示制度。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理结果必须公示,否则纳税人有权依法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或有权作为请求救济的理由,以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透明度,形成社会监督[6]。
注释:
[1]席月民.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05-08.
[2]王晶.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的必要性(一)[EB/OL].中国财税法网,http://www. cft.l cn/show. asp?a_id=4684,2009-09-20
[3]葛克昌.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税法、民法与宪法[A].税法基本问题[M].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6. 23-28.
[4]张晓婷.一般反避税条款与实质正义——兼评《企业所得税法》[J].经济问题,2009,(2):119-120.
[5]刘隆亨.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向高层次发展[N].中国税务报,2007-03-21.
[6]李茜,韩瑜.解读《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EB/OL].中国税网,http://www. xucpa. net/Article/swwx/zcjd/200810 /20081029184338_2. htmlhttp://www. xucpa. net2008-10-29 18:43:38,2009-09-23.
[7]聂杰英.我国反避税立法进程的回顾与思考[J].税务研究,2008,(2):71.
[8]林文生.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一般条款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8,(8):60.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9]澳大利亚税制——反避税及相关处罚条(一般反避税条款)[EB/OL].中华税网,http://www. chinesetax. com. cn/tax/guowaishuizhi/day-angzhou/aodaliya/200502 /38022_2. htm.l
[10]新税法实施后的反避税思路[EB/OL]. http://www. fj-n-tax. gov. cn/admin/vfs/fj/content/contentTemplate. jsp?ContentId=1042841.200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