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1)(4)
2017-03-05 01:01
导读:这个如此统一的经验甚至可以延伸至英美侵权法。在英美侵权法中,类似的有名侵权是诽谤(defamation)和侵害隐私权(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这个如此统一的经验甚至可以延伸至英美侵权法。在英美侵权法中,类似的有名侵权是诽谤(defamation)和侵害隐私权(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privacy)。[21]尽管在实践中,侵害他人名誉权(口头诽谤或者书面诽谤,尤其是书面诽谤)和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加害人往往是媒体或者侵权作品发表在媒体上,但是美国法官和法学家们并没有发明“新闻侵权”(news tort)或者“媒体侵权”(media’s tort)。看来,即使是不太讲究形式逻辑而注重实用和实践经验的美国法,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与大陆法分道扬镳:仍然以加害行为侵害的客体(权利)来进行命名,进而展开其制度和规则。
3.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
侵害人格尊严、侵害名誉权或隐私权等人格权,并非我国社会里特有的现象;新闻媒体卷入侵害人格权的诉讼,或者成为案件的被告或者其出版物等与案件的争讼有关,这在其他国家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至少与我国的情况相类似。既然如此,对这类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就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问题,而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其他国家的经验具有十分强的可借鉴性。为什么其他国家的侵权责任法不规定“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值得我们深思。
四、从法律规定到司法解释:官方态度及其评论
(一)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保护人格权、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的基本民事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2条分别对保护公民(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做出了规定。第120条则规定了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责任。一般认为,民法通则是以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权利)不同作为标准来划分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责任)的。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很容易列举出侵害名誉权、侵害荣誉权、侵害姓名权、侵害肖像权等侵权行为(责任)。但是,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的任何直接或者间接规定。其他法律也不存在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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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表所述:
司法解释名称相关条文主要内容与“新闻侵权”的关系与“媒体侵权”的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办)发〔1998〕6号第149、150、151条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认定与法律责任未涉及未涉及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第六部分审理名誉权案件的程序问题关于新闻单位是否作为被告(主要是程序法问题)未涉及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三部分关于转载作品的被告范围关于新闻单位和出版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被告(主要是程序法问题)未涉及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