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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法条竞合犯(1)(5)

2017-06-24 01:00
导读:4.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虽然法条竞合犯中所谓有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即可以是同一个刑事规范性文件之中的,也可以是不

  4.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虽然法条竞合犯中所谓有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即可以是同一个刑事规范性文件之中的,也可以是不同的刑事规范性文件之中的,但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不可与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的关系相互混淆。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关系,是原则法与例外法的关系,当有特别刑法时,被代替的普通刑法内容实际上被废止,因而不可能存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问题,也不存在两个法条均可以在形式上得以适用而仅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形。
  5.仅仅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而该数法条之间并无必然包容或交叉关系的,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虽然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都是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法条竞合犯中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构成要件及要素之间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关系,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认识到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而在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是必然存在这种关系。例如,行为人为了杀死其仇人某甲,跟踪甲至电影院,因杀人心切,便不顾祸及无辜,引燃炸药包炸死甲及周围数十人。行为人乃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犯,而非法条竞合犯,因为规定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两个法条(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232条)之间并不必然地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即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两罪的构成要件及要素并没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至于在个案中由于行为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以爆炸的方式杀人)使得两个法条在“事实符合法条”上建立的“关系”,不是法条之间的必然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上,许多学者往往把握不了这一点,把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不同而只是在现实上有可能因某种犯罪事实将之联系起来的不同法条之间的关系,误解为法条竞合关系。如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刑法第132条(指1979年刑法典——引者注,下同)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第106条规定了放火罪。从表面上看,两个法条之间似乎不存在任何内在联系。但当犯罪分子以放火为手段实现其杀人之目的时,法条的交叉就显而易见了,杀人罪的放火之杀人和放火罪的杀人之放火具有重叠性,两者都是法条的题中应有之义。”〔12〕(P373)又如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是构成要件毫不相干的两个犯罪,但有的论者认为当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时,此两罪的法条便发生竞合,具有偏一竞合关系。〔7〕(P84-118)这是值得商榷的。依照这种观点,所有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都是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也无所谓作区分,甚至想象竞合犯的范畴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刑法理论上,一些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票证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都是误把想象竞合犯或吸收犯当成法条竞合犯。须知,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外延上并无必然的包容与交叉关系。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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