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布什诉戈尔的法律诉讼看美国的民主与法治(8)
2017-08-04 01:26
导读: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与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州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
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与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州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最高法院决定的泾渭分明,都显示党派意志的较量。为此,《纽约时报》的著名外交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甚至表示:"戈尔先生为美国人民挨了一枪。这打在美国人民胸口的一枪是最高法院5位保守派大法官放的,他们出于政治的动机裁定布什为总统。"[20]不过,所有这些政治较量都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法律漏洞的利用,基本上没有背离法律本身。讨论这一司法大战,多大程度上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技术之争,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党派之争,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如果我们接受丘吉尔的看法,承认民主只是与独裁之间选择中的一种"两害之间取其轻"的制度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同样也应该接受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尤格的见解,"就所涉及的社会方方面面而言,与人寿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法治只是从恶劣环境中寻求最佳结果",[21]实在没有必要把法治理想化。司法独立应该理解为一种制度上的独立,即不依赖与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或党派而存在,理解为对法治的忠诚而非党派政治的顺从,法官并不完全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超凡脱俗之辈,法院也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烟火、不受各种思潮观念渗透和影响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
哲学,它们构成了其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本框架。完全客观中立的法官只存在书生的法律王国中。
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的作法,是不是"打破了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他们的决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决定"呢?[22]似乎很难十分肯定,这从判决书中五花八门的意见中可窥一斑。这个判决书一共分成六个部分,一个多数意见,一个附合意见,四个不同意见,其中只有一个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余三个不同意见都是双重异议。[23]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裁定佛州高院做法违宪的是7名大法官,其中包括两位开明派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他们认为,佛州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各州议会制定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并给予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方式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由于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提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一样选票会得到"不平等的衡量"。这里的问题不是人工计票是否可以拖延,而是人工计票的不同标准是否损害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意见本身并没有下令停止人工计票。只是将案件发回,要求佛罗里达高院重申,并作出与最高法院法院意见相符合的决定。[24]显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它作出判决的时间(12日晚上10点)离它认为合法的选票统计截至时间(12日)只剩下有两个小时,这实际上断绝了佛州高院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可能性,也断绝了戈尔的最终希望。这种做法似有"不诚实"(intellectualdishonesty)之嫌,但却是最高法院的唯一选择,因为它可以辩称,它只是对法律程序,而非总统选举问题作出了其权限范围内的判决。此外,确认12月12日为截止期的并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而是佛州议会根据联邦有关法律制订的选举法确定的。
布雷耶和苏特两位自由派大法官虽然在人工计票案具有宪法性的问题上与多数派站在一起,但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不必死守12月12日截至时间,而应该允许佛州建立统一的计票标准,并在12月18日选举团投票前完成人工计票即可。他们的这一异议得到了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两位大法官的部分同意。[25]
真正一致的异议是由史蒂文斯提出,布雷耶和金斯伯格加入。针对多数派法官的说法--佛州高院的决定改写了佛罗里达的法律,他认为佛州高院的决定不过是解读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美国的宪政实践传统一向是,在涉及州法的含义时,州最高法院的有关决定是最终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应介入。在结论中,他甚至上纲上线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于执法者的信心。时间会有一天愈合今天的判决给这一信心所造成的伤害。但是,有一点是肯定:我们或许永远无法百分之百地确定,到底谁才是今年总统选举的赢家,但确定输家却显而易见,那就是这个国家对法官作为法治无私的守护神的信心。"[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