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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布什诉戈尔的法律诉讼看美国的民主与法治(9)

2017-08-04 01:26
导读:金斯伯格和史蒂文斯的异议主要强调,不应该质疑佛州高院对州法的解释,它并没有改写法律。[27]所有的异议中,以布雷耶的异议最为突出,因为他从根


金斯伯格和史蒂文斯的异议主要强调,不应该质疑佛州高院对州法的解释,它并没有改写法律。[27]所有的异议中,以布雷耶的异议最为突出,因为他从根本上认为,这是个政治问题,不可司法性。[28]由此看来,除了布雷耶外,其余的大法官都认为佛罗里达选票争议是可以由司法管辖的,分歧只在于是由州还是由联邦司法管辖。

尽管最高法院最终进行了干预,但实际上,相当勉强。法院意见的最后,多数派不得不这样表白到:"没有人比本院的成员更明了司法权的根本限制(thevitallimits),在尊重宪法的设计--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让人民并由政治来选择总统--方面没有比本院更坚定。但是,当诉讼双方启用诉讼程序后,我们就必须处理诉讼中的联邦以及宪法问题,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29]

很难说,保守派大法官因为党派利益改变了他们司法克制观念,因为正是通常被认定为保守派的三个大法官强调,应由州议会,而不是州最高法院,处理整个选举事宜。他们还指责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整个案子时不是在解释州法,而是在重新创制州法。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伦奎斯特、斯卡利亚和汤马斯3人,在支持裁决的附加意见中指出,按照佛州法律,只有那些标记清楚的选票才是有效票,而佛州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算标记不清选票的作法违反了佛州的立法。本来。这虽然只涉及到佛罗里达州内部的分权问题,但本案涉及的却是总统选举这一事关联邦的大事,属于宪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因此,他们才不厌其烦地从法理上说明,在选票汇总上报的截至日期和所谓合法选票(Legalvoter)问题上,佛州最高法院如何违反了佛州有关选举的法律和宪法的第2条,其次,它还从技术上说明,要在12日之前,完成重新计票,是根本不可能的。[30]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布雷耶大法官的异议。通过对总统选举问题的宪法史考察,他强调,布什诉戈尔案涉及的是一个不可司法的政治问题,因为"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和〖制订1887《总统选举人条例》的〗1886年国会作出的决定,都是尽可能地减少最高法院在解决总统选举难题上的作用,这既明确又明智。对国会来说,解决选举纠纷难题可能是非常棘手和困难,但是,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它比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正是选举的意义所在。"

在结论中,布雷耶的写道,"我担心,为使这一久拖不决的、令人烦恼的选举过程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我们没能充分注意到有必要’制衡我们自身权力的行使’,’我们自我约束意识’"。[31]他还援引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名言说,"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都不要做"。[32]"最高法院今天所做的,其实并不应该做。"[33]他的看法是,最高法院应当进行自我约束,驳回案件而不触及其实质问题。

应该说,布雷耶的观点有相当强的合理性和上的说服力。此外,还有一个利益冲突是否应该回避的问题。最高法院已有几位大法官表示近期退休,这意味着,不论谁上台,新任总统都会任命自己信任的人出任大法官。而大法官们,不论是开明派,还是保守派,当然都希望有与自己志同道合的同僚。这样一来,他们在大选案中的态度就与自己的这一利益搅和在一起,这很可能是保守和开明两派如此泾渭分明的一个主要原因。从利益回避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似乎也不应该接这个案子。

但为什么这些看法曲高和寡,无人喝彩呢?这就是现实政治在起作用。俗话说,国不可一日无君。"民主"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如果让民选的州议会或国会来决定总统人选,那样要闹到何时?在宪政危机的压力面前,法律的逻辑难免显得苍白无力。有人评论说:"从宪政秩序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可能帮了国家的大忙;从法律推理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很糟。一句话,最高法院的决定产生了秩序,却没有法律。"[34]因此,你可以说最高法院的裁决损害了它公正独立的形象,你也可以说它解决了一场可能因总统难产而导致的宪政危机。对此,要看评论者的偏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场司法大战着实让人看到了美国民主的成就与局限,美国法治的成功与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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