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冲突与协调(1)(3)
2017-08-06 01:05
导读:其实不仅是学者,不少政府官员也表达了将反倾销法并入反垄断法的观点。例如,加拿大政府中主管竞争政策的几位重要官员就曾相继表示,反倾销法在经
其实不仅是学者,不少政府官员也表达了将反倾销法并入反垄断法的观点。例如,加拿大政府中主管竞争政策的几位重要官员就曾相继表示,反倾销法在经济上具有许多消极的效果,因为反倾销法倾向于保护竞争的一部分参与者,而不是竞争本身,因此对自由贸易是一种损害。他们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取代反倾销法(15)。并不是说反倾销法一无是处,反倾销法也可以服务于正当的价值,包括促进自由贸易、消除进口限制和市场准入限制,以及促进竞争和市场效率等,但是由于反倾销法容易被滥用,而反垄断法可以更好地服务于这些目的,因而反垄断法应该取代反倾销法。
看起来,加拿大的各界对反垄断法取代反倾销法的可能性抱有比较多的支持态度,例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National Leasing v. General Motors of Canada案中,就允许当事人就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歧视问题,采用竞争法的民事诉讼方式,并援引竞争法(Competition Act)中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而不是根据反倾销法所规定的救济形式。加拿大政府也组织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对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作深入研讨(16)。这个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加拿大反倾销法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它对加拿大国际贸易规制的意义。该研究的结果表明,几乎可以得出结论,加拿大竞争法比较反倾销法而言,更能促进经济效率。竞争法对定价的规范可能是不精确的,但行政主管部门似乎更注重竞争领域的长期利益和价值,并且更为尊重一般经济规律。考虑到这个研究的主导者是竞争政策的制定者而非反倾销法的执法机关,得出这样的结论可能有一定争权夺利的目的,但是加拿大作为反倾销领域的传统大国,在其国内存在普遍的反对态度,的确是值得注意的问题。还有加拿大学者认为,由于美国和加拿大的反倾销法冲突比较多,问题比较大,因此有必要修改各自的反倾销法,并以统一的反垄断法规制两国的价格行为(17)。另一个研究项目则得出结论说(18),(1)以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不仅从经济上说是更佳选择,而且也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2)以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困难。并不一定要有统一的竞争法规范,只需要相关国家的竞争法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即可,当然这种兼容性包括几个层面,首先是法律规定的层面,其次是实际操作的层面,再次是制度在解决纠纷的机制方面。(3)与目前的经济学认识相同,可能的替代主要在掠夺性定价方面,而不包括一般的价格歧视。(4)其他一些问题,例如管辖、信息收集、执行等,可以通过现存以及后继的政府间协议进行调整。因此,加拿大的一位官员总结说,鉴于几个自由贸易区,尤其是欧盟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经验,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应该取消反倾销法的适用,而代之以竞争法,以促进两国的贸易自由化。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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