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冲突与协调(1)
2017-08-06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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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存在一些天然的联系。然而许多
【内容提要】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存在一些天然的联系。然而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很有可能与其竞争政策相冲突。随着贸易的自由化、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运用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支持国内的产业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反倾销法就是典型的体现。从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经济理论出发,分析了两者的潜在冲突,并试图指出解决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冲突的途径。
【摘 要 题】专题研讨1:反倾销法 【英文摘要】Natural relationship exists between anti-dumping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However, experience in many countries have told us that the enforcement of foreign trade policy may much likely to be a conflict with competition law of the nation. With the liberty of trade and market globalization and integration, more and more limitations have been put on the domestic industry development backed up by using industry and trade policies, with the typical reflection of antidumping law. This paper makes analysis on the potential controversy between anti-dumping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ir economic theories and tries to points out the possible approaches to solve the problem. 【关 键 词】反倾销法/竞争政策/产业政策
antidumping law/competition policy/industrial policy 【正 文】 一、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潜在冲突 反倾销法的正当性依据,或者说反倾销法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即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不公平竞争。价格歧视一词一般仅指以不同价格对不同购买者出售,而不指对不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销售条件[1]。价格歧视在反倾销法上的表现形式,就是不同市场,不同价格。价格歧视现象一般发生于生产者或购买者具有占优势力的情况下。一些学者指出,价格歧视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少。同时,系统化的价格歧视行为可以进一步加强主导企业的支配地位[2]。掠夺性定价被认为是对倾销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最佳证明。所谓掠夺性定价,一般认为是一种企业(或卡特尔)战略,以低价竞争为手段将竞争对手挤出竞争市场,最后以高额垄断利润获取暴利。这种战略虽以竞争为手段,但却以垄断为目的。此外,在WTO框架下允许反倾销制度的存在,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就是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会破坏和扭曲良好运行的竞争市场,并且将最终导致经济的低效率①。不少学者都认为,反倾销的主要正当性根据,是由于它是针对一些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的市场封锁的最有效手段。这些国家通过一系列方法,限制竞争,保护自己的市场,这些方法中有些是以政府为主导,有些则是由国内的行会或卡特尔主导。通过运用反倾销法,可以对这些国家的反竞争行为进行有效控制②。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不难发现,以上三种形式在传统上均属竞争法的调整或考虑内容。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存在一些天然的联系。对此,John Jackson曾经指出,国际贸易政策无法完全与竞争政策相分离,实际上许多例子显示,贸易政策问题会触及竞争政策或与竞争政策重叠。其重叠部分就包括反倾销法③。但是在实施中,反倾销法却表现出不少与竞争法不相一致的现象。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很有可能与其竞争政策相冲突④。我国学者付军和张颖指出:“按照竞争政策的结构性思路,应该保持产业的竞争性结构,才能达到增强企业内部效率的结果,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刚好与竞争政策相反,它是通过政府对某些产业的支持,促使这些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一般地说,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会损害市场竞争,因为政府支持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不仅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而且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这个角度看,竞争政策与产业与贸易政策是相互冲突的。但是,随着贸易的自由化、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运用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支持国内的产业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倾销与反倾销就是这方面的体现。”[3] 二、以竞争法替代反倾销法的观点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反倾销法已经成为一个问题,应该被竞争法所代替⑤。近年来,要求在WTO框架下建立竞争法并与反倾销法相衔接的呼声日高。不少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说,统一的竞争法制度在WTO框架下迈向更加自由的贸易体制的过程中,几乎成为必然趋势⑥。关于建立国际竞争法的建议,可以基于以下一些理由:一是一些非政府性质的限制竞争行为也会限制市场准入,并且妨碍贸易的自由化。二是单纯依靠国内竞争法调整竞争行为是不够的,因为国内竞争法可能对他国具有溢出效应。三是对那些具有大型的跨国企业实施竞争法控制,需要相对统一的国际竞争法标准和实施制度。四是以竞争法限制甚至取代反倾销法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