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但是,由于政府行为的频繁性与强制性,而大部分的政府行为对当事人而言又的确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的特性,使得某些情形下政府行为极深地影响着合同关系和当事人的权利,而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素,所以法律应考虑设置一定的免责制度,或者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以平衡各方利益。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不是不可抗力制度,而是情势变更制度。情势变更制度除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功能外,它也是对不可抗力制度的重要补充,并共同构成了在合同当事人都无过错,而由客观外因而引致的合同履行障碍情况下,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法律制度。[17]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制度,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弊端。[18]
(四)关于技术风险应否作为不可抗力
技术风险是专用于技术合同的法律术语。《合同法》第18章承继原《技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对技术开发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第330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前所未有”的特性,但是由于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造成技术合同可能会无果而终,这也就是技术开发合同领域的风险。开发新技术需要运用现有的技术积累加上技术人员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但是由于现有技术的限制或者技术人员的能力的限制,或者合同标的依据科学原理不可能得出,但是当时人们并不知悉,这些都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
科学研究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是人类在探索未知领域的过程中所经常要遇到的情况,本无可厚非,但是在如今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科研工作往往与商业运作紧密结合,以获取宝贵的科研资金和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机会,因此一旦科研工作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必然会导致一些经济或者法律上的问题产生,技术风险就是典型的例子。在技术风险造成了科学研究开发合同履行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下,对新技术研究开发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会成为客观上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些损失的分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合理分担,由此可见,法律并不确认技术开发方在遇到技术风险并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也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过错,不构成为违约,由此,我们尝试分析技术风险的特点以说明它也是一类典型的不可抗力:
首先,技术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技术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可以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主观上,缔约双方不会在能预见到技术开发必然失败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合同,因为这对彼此均为经济上的不利益;客观上,作为开发前所未有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前提,现有技术的积累、研究开发人员的素质、科研课题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