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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亲自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而叫其工作人员来领取,来人能出示其单位工作证,但不能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的,是否可以按《民诉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送达。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具有单位工作证明便可参照适用该规定送达给来人;另一种则认为无法证明该工作证明的有效性和是否实际委托,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否则不能送达给来人。
被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均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由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签字书面转委托给第三人领取,但被送达人并未在转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是否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送达。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另一种则认为转委托须得到原委托人(即被送达人)的同意,其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且此类转委托效力待定,具有不稳定性,不利于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人须出具被送达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能送达给第三人。
被送达人及其代理律师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代理律师委托其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且持有该律师签名并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但被送达人未签名或盖章的,是否可以送达。一种意见认为代理人是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而指派的,也可以就代收法律文书事项指派其他人,应可以送达;另一种认为属于转委托,必须持有被送达人授权的委托书才为有效送达。
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以上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如何是有效送达也有不同的理解,容易造成对法院的对抗情绪,导致投诉的增加,影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二)委托送达
《民诉法》第八十条、《民诉法意见》第86条规定了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在本辖区的当事人,受案法院是委托其住所地法院进行送达。但受托法院往往由于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搞地方保护主义,而没有及时送达,甚至故意不去送达,造成了委托法院送达不能。而委托送达又计算审限,由于“委而不送、送而不达”造成案件超过审限,影响了正常的结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