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2)

2017-08-14 06:38
导读:“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区别在于,“宪法诉讼”首先是一种诉讼,即必须由法院进行,同时它还应当是一种专门诉讼;而“违宪审查”可能由专门


“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区别在于,“宪法诉讼”首先是一种诉讼,即必须由法院进行,同时它还应当是一种专门诉讼;而“违宪审查”可能由专门法院进行(如德国),也可能由普通法院进行(如美国),或由专门委员会(如法国)、权力机关(如中国)进行。因此,“违宪审查”包括“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宪法诉讼”必须严格按专门的诉讼程序进行,而“违宪审查”中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权力机关审查虽也有一定的程序,但往往不是诉讼程序,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是按诉讼程序进行的,但又不是“专门”的宪法诉讼程序。在设置宪法法院的国家,“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基本上是一回事,“违宪审查”以“宪法诉讼”的形式进行;在没有设置宪法法院的国家,其“违宪审查”有的是以普通诉讼附带进行审查,如美国;有的是以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如我国。从世界各国宪政的趋势来看,“宪法诉讼”可能成为“违宪审查”的主要形式。

三、违宪审查与宪法实施

有学者认为,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⑧但这是从广义上来界定宪法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制定后由议会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有关国家机关执行、适用这些法律,团体、公民遵守这些法律,都是在“实施”宪法。但这种广义上的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有许多重合之处,而我们要探讨的是真正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实施”,那么,关于这种狭义的“宪法实施”的含义,又是什么呢?

1、“宪法实施”不包括“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与“法的实施”有相似性,但又不能简单套用。依据法对“法的实施”的解释,“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监督”。⑨笔者以为,“法的监督”应在“法的实施”之后,“法的监督”本身不应是“法的实施”的组成部分,因为总是先有实施行为,而后才有对该实施行为的监督,“法的实施”与“法的监督”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容关系。同理,宪法实施也不应包括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在前,宪法监督在后,宪法实施是第一步,宪法监督是第二步,没有实施也就无所谓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实施的行为,实施是监督的前提,没有实施监督就难以成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宪法实施”不包括“宪法适用”。我国法理学界一般将“法的适用”界定为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⑩有学者也因此将“宪法适用”界定为“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⑾,笔者基本赞同此观点。即宪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对宪法条文的直接适用,它相当于司法的违宪审查,如德国式的宪法诉讼和美国式的普通诉讼附带违宪审查,这种“宪法适用”应属于“宪法监督”而不属于“宪法实施”的范畴。“宪法适用”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形式,它们都是对“宪法实施”状况的监督,如法院的违宪审查是在立法和行政机关实施了宪法以后,对这些实施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这种审查权从性质上说是监督权而不是实施权,是对其他机关作出实施行为后引发纠纷所做的裁判。并不是所有实施行为都会引发纠纷,事实上引发纠纷的往往是少数,因此,大多数事务由有权实施的机关实施后就成为定局,这些实施机关是真正的实权机关,只有少数实施行为引发纠纷后可能被裁决纠纷的机关修正或撤消。因此,就权力的效力来说,监督权往往因具有最终性而高于实施权;但就权力行使的频率而言,实施权通常因较多行使而大于监督权。

近年来在我国出现频率很高的“宪法司法化”一词,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⑿,它与“宪法适用”基本同义,二者同为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程序对宪法的适用,即宪法在司法领域的直接运用。但这种直接运用应当是指司法的违宪审查,而不是所谓宪法司法化的“弱形式”(即“当立法未能对下法所规定的权利提供更具体保护时,宪法条文允许法院或宪政审查机构发展案例法,对权利提供独立的宪法保护。”⒀),也不是“由法院行使宪法的私权诉讼”,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以解决“宪法上的公民私权冲突”。⒁
上一篇: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