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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3)

2017-08-14 06:38
导读:3、“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执行”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宪法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执行宪法的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会直接执行宪


3、“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执行”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宪法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执行宪法的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会直接执行宪法,只有两种情况下例外:一是委托立法,委托立法是在议会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受议会委托,“直接”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而不是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制定法规;二是行政首脑直接依据宪法的具体条文行使职权,如总统、总理依据宪法发布行政命令等。 这种直接依据宪法具体规定所作的行政行为,在依据宪法作出的同时,一般还要依据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如总统的行为不仅要受宪法的约束,而且还要受诸如《总统法》、《总统选举法》、《限制总统战争权力法》等宪法性法律的约束。

4、“宪法实施”包括“宪法遵守”。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条文规定了“宪法遵守”的主体,但它作为一条宪法基本原则是很笼统的,这种笼统的宪法基本原则一般距离操作较远,因此大多只对立宪、立法有直接作用,它们需要其后的宪法权力规则及其相关法律将其具体化,如议会、政府、法院、政党等都需要遵守宪法,但它们遵守宪法的方式和途径是不一样的。“遵守宪法”与“执行宪法”、“适用宪法”有明显不同,“遵守宪法”的主体是广泛的,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等,而“执行宪法”、“适用宪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如“执行宪法”的主体就是行政机关,而且通常是最高行政机关或行政首脑,“适用宪法”的机关是法院,通常特指最高法院或专门宪法法院。“遵守宪法”是一种普遍义务,它强调各种机关、团体都无一例外地要履行这一义务,而“执行宪法”、“适用宪法”如果说包含着义务的话,它们也是特定机关的义务。“执行宪法”、“适用宪法”与其说是一种义务,不如说是一种权力更合适,虽然权力总是连带着责任和义务,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行使权力是积极作为的状态,而遵守义务则可能是作为的,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遵守宪法”时,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此时他们对宪法的遵守主要表现为一种不干预其他主体行使权力;而“宪法执行”、“宪法适用”是积极作为的状态,如行政机关的委托立法、行政首脑发布各种命令,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等。“遵守”是不越界,“执行”和“适用”是在界限内依法办事。当然,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遵守宪法”与“执行宪法”、“适用宪法”很难完全分开,如“依法办事”中的“办事”是积极行为的状态,而“依法”是对这一行为的一种限制,它要求在“办事”的过程中遵循相关原则和规则,不侵犯其它国家权力。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的“宪法遵守”的义务主体中并没有公民,而我国宪法第53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实际上将“宪法遵守”的主体扩大了。而第53条作为一项宪法规则(义务规则)应当是宪法有关原则的具体化,这种具体化可以是适当的扩大化,但不能有违相关宪法原则。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来看,我们应当将宪法第53条的规定“解释”为“遵守宪法”是公民的间接义务,“遵守法律”才是公民的直接义务。


5、“宪法实施”主要指议会实施宪法的行为。宪法中通常明确规定了议会的立法权,有时候更是明确指出某一“由规定”。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要得到实施,就必须先将其具体化,这通常由议会通过立法来完成,没有议会立法将宪法原则具体化,其他国家机关就很难实施或实施不好宪法。议会的依宪立法是其它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第一步,是在为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其他国家机关在一般情况下直接实施的是法律,这时候议会的立法就成为它们实施法律的前提。如制定行政法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制定诉讼法成为法院依法审判的前提。其他国家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直接实施宪法(如总统、总理的有关行为,法院的违宪审查行为等),这时候议会制定的相关宪法性法律也是这些机关实施宪法的前提。不论制定宪法性法律还是非宪法性法律,议会的这种“依宪立法”都是直接按宪法的要求进行的,因此议会立法本身就是在“实施”宪法。在法上并未将“法的制定”列为“法的实施”的范畴,因为“实施”是相对于“制定”而言的,是制定后的行为,因此“法的制定”是“法的实施”之前的。同理,“宪法实施是相对宪法制定而言的概念”,⒂“宪法实施”在内涵上不应包括宪法制定和宪法修改,它是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后”的行为,宪法制定出来后才涉及宪法的实施。当然,制定宪法时也要考虑宪法的实施问题,一部好宪法必须关注宪法的可行性,但即使如此宪法也只能将有关宪法实施的问题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并不等于“实施”了宪法。修宪虽然发生在制定宪法后,是在宪法实施中发现了宪法存在的问题而对宪法作出的修正,因此修改宪法往往以宪法实施为前提。但修改宪法本身也不是在“实施”宪法,而是在“改变”宪法,改变后的宪法又产生新的实施问题,即“实施”修改后的新的宪法条文。但宪法实施不包括制定宪法并不等于不包括制定法律,制定法律是在细化宪法,这种细化就是议会实施宪法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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