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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6)

2017-08-14 06:38
导读:③ 李忠著:《宪法监督论》,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④ 前注①引书,第324页。 ⑤ 傅思明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③ 李忠著:《宪法监督论》,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④ 前注①引书,第324页。
⑤ 傅思明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⑥ 但原告起诉的依据以及审判中法院所遵循的程序都往往不是由宪法、而是由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如《宪法法院组织法》等)所规定,只是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宪法。
⑦ 《德国宪法法院法》第13条。
⑧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出版社2000年版,第349页。
⑨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4—370页。
⑩ 前注⑨引书,第365页。
⑾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338页。
⑿ 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⒀ 王勇:《宪法司法化涉及的有关问题——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起的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
⒁ 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⒂ 前注⒁引书,第22页。
⒃ 前注⑾引书,第387页。
⒄ 前注⒁引书,第22页。
⒅ 有学者认为,“宪法监督也应该包括对宪法更新或者修改的监督。”(陈云生著:《宪法监督的一般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宪法修正案作为“第二级的宪法”也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具体包括:“其一,修正案的通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二,修宪内容在实体上是否与宪法的规定相符合。”(郑贤君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1页。)
⒆ 前注①引书,第342页。
⒇ 如在俄罗斯,当政党违反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政党法以及其他联邦法律时,联邦政府登记机关有权向政党提出书面警告,并规定消除违法现象的期限。如果政党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没有消除违法现象,又没有向法院提出控告,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联邦登记机关的请求,中止政党活动六个月。见刘向文著:《俄国政府与政治》,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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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如俄罗斯总统有权就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联邦宪法问题,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见刘向文著:《俄国政府与政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70页。
[22] 沈宗灵著:《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页。
[23] 授权立法是特例,而依据“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是常态。有关论述可参见马岭:《“依法行政”的“法”是什么法?》,《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24] 可参见马岭:《孙志刚案的启示: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5] 我国宪法学教材通常将宪法的以上规定概括为“法制监督体系”,但又认为这属于“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见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5页)。笔者认为“法制监督”应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宪法监督”是它的一部分,“宪法监督”不能包括“法制监督”,相反,“法制监督”可以包括“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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