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短信服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问题(2)
2017-08-18 06:47
导读:(二)财产安全权 在手机短信服务中,财产权主要涉及到的是手机资费。目前,手机费用的交付主要分为预付型和后付型两类。信息经济学认为,消费者
(二)财产安全权
在手机短信服务中,财产权主要涉及到的是手机资费。目前,手机费用的交付主要分为预付型和后付型两类。信息经济学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基于制度的信任;二是基于企业信誉的信任[7]。相对于B2B模式来说,B2C的模式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建立起对服务提供商的信任尤为重要。在手机短信服务中,由于消费者与服务提供商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服务提供商应当清楚、详细和明确地提供与消费者选择相关的信息。[8]
就国内立法来看,2004年4月19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严格要求所有类型的短信业务都必须进行资费宣传,在业务宣传的过程中要求加上类似“××元/条”、“××元/月”的字样,做到让手机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同时,在移动通信运营商为服务提供商代收费的问题上,用户也有权知道被代收费的详情,知道是为使用哪项服务付费,并且可以向移动运营企业索要包含具体信息服务类别和发送时间等信息的详细清单[9]。毫无疑问,此类通知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但从法律位阶上看,其效力极低且适用范围有限。
三、手机短信用户安全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对策建议
法律价值是多元的,在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之间,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总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摩擦。在保护手机用户安全权的同时,也不能影响到现代社会信息的自由流通,或者一味地对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科以过重责任,使其合法利益反被损害[10]。综合以上讨论,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完善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的相关民事立法,保持手机无线增值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同时保证服务质量的逐步提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亚里士多德说过,“闪耀着人类理性光辉的法律,将获得普遍地遵从,因其本身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如何保护电子合同中用户的安全权,需要有法律来保障。但如果指定法和网络的发展特点不相适应,缺乏可操作性,反而有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