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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评析(1)

2017-08-20 04:4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中国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评析(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中国新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设计在董事与公司关系界
摘 要:中国新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设计在董事与公司关系界定上突破了传统委任关系理 论之束缚而采用英美公司法的信托关系理论。但由于新公司法注意义务的成文化徒具形式, 缺乏行为标准与审查标准之界分,董事赔偿责任要件模糊不清,未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因 而无法清晰界定商业决策权与司法审查权之作用边界,协调董事职权与责任之价值冲突,实 现董事信托义务之制度功能。为此,我国应当从强化董事注意义务中的监督职责、引入商业 判断规则、营造社会外部环境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公司法。   关 键 词:公司法;信托义务;商业判断规则   Abstract: The Revised Corporation Act of China threw off the restraint of traditional comm ission theory and adopted the fiduciary manner to def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 n directors and their corporations in accordance to the Anglo-American Corporat ion Law. However, in the new act, the provisions of ヾirector's duty ar e just emphasized in literal form but lack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tandards ofconduct and standards of review. Thus, the essentials of director's liability fo r compensation are vague and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is not included. As a re sult,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fails to distinguish clearly the functional bound ary between the business decision-making power and the judicial review power so as to harmonize the value conflicts between director's authority and liability a nd realize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s of director's fiduciary duties. So, we ou ght to perfect director's duties in our Corporation Act by strengthening directo r's oversight duty, introducing business judgment rule and building more adaptab le social surroundings.   Key words:Corporation Law; fiduciary duties; business judgment rule
  
  董事会何以能够成为现代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核心?这种权力核心的基础性关系,也就是董 事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身份关系、契约关系抑或其他?在市场经济的平等理念的旗 帜下,身份关系自然早已不合时宜,而契约关系却是市场经济乐章中的主旋律。因此,认为 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为契约关系(委任)的主张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学者中一度盛行 也就不足为奇。但契约关系纽带中的董事为何要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置于自己的利益 之上?董事因何要为了契约他方的利益一再躬行胜败无常的商业冒险?如何通过契约关系协 调董事职权与责任之间的价值冲突?契约关系之主张似乎难以对此给出合理的解释。相比 较而言,英美公司法通过对董事与公司间的信托关系的适用,将董事与公司的行为目标从契 约关系下的利益的对立统一到优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上来;通过对董事信托义务 的行为标准和审查标准的明确区分,清晰界定了商业决策权和司法审查权的作用边界,尤其 是通过商业判断规则等相关制度设计,较好地协调了董事职权与责任之间的价值冲突,有 效避免了董事过分担心承担个人责任而不愿进行适当的商业冒险之局面的产生。正基于此, 中国《公司法》在2005年的修订中借鉴和吸收了英美公司法关于董事与公司间的信托关系理 论。遗憾的是,相关的制度设计虽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发展精神,但总体而言,却未能把握董 事信托义务的精神实质,因而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实现其良好的制度功能。本文将通过对英美 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理论与实践的深入考察,来反思中国相关制度设计的内在缺陷,并提出 有助于充分发挥董事信托义务制度功能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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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英美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相关
  理论与实践之考察
  
  英美公司法明确赋予了董事管控公司的权力,同时规定了董事的信托义务(忠实义务与注意 义务)及相应责任,前者保障了董事决策公司事务的自由,后者为司法权介入公司法人内部 提供了路径,由此奠定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但董事职权与责任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价值 冲突,英美公司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内在原因其实在于它较好地协调了董事职权与责任之间 的价值冲突,清晰地界定了商业决策权与司法审查权之间的作用界域。因此,英美公司法中 的董事信托义务不是一个宣示性的空洞概念,而是具有极其丰富的制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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