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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4)

2017-08-24 01:00
导读:近代的中国检察制度、检察权出现,是从光绪32年开始的。清光绪年间(1907年)颁行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试办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厅对于审判厅独立行使其

近代的中国检察制度、检察权出现,是从光绪32年开始的。清光绪年间(1907年)颁行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试办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厅对于审判厅独立行使其检察职权。1909年颁行法
院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设立总检察与之相对应。其下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检察厅。现在台湾地区仍沿用此制。1981年实行审检分隶。【7】
当代中国的检察权的产生和发展应当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经历了形成、波折和恢复发展三个阶段:【8】
第一个阶段: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为中国奠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基础,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当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同年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这也是持检察权为行政权观点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这还不是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的真正诞生,随着新中国政治权力机构的重新构建,1954年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行,才把检察机关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此同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检察员的任命程序。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标志着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正式产生。检察机关第一次单列出来,成为与审判机关、政府机关相互鼎立的机关,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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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从1957年开始,由于中央领导人的错误导向,肃清反革命运动以后,党内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政法部门将无事可做,提出了“以一长代三长”的观点,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导致了共和国对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的根本破坏,1975年宪法修正,将检察机关的职权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丧失在宪法中得到认可。
第三阶段:从1976年开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随后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96年、1997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又进行了相应修改,进一步规定了检察机关和检察权在国家民主法制生活中的地位。牢固地奠定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一府两院”的国家管理形式,构建了当代中国国家基本制度。
二、当代检察权的比较
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表述比较肯定,但是又不够系统,比较零散,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了五项检察权,即: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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