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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5)

2017-08-24 01:00
导读:(五) 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在规定公、检

(五) 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在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分工的同时,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从这一规定看,诉讼法除明确了批准逮捕权、侦查权和公诉权以外,还含混地规定了一个“检察权”,象一个“口袋”,以便于把其未尽的权项装进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分别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按照有些学者的提法,除了按照检察权时代特点和两大法系特点划分检察权外,还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不同的社会制度作为检察权划分的标准。这种划分自然有这样划分的意义和研究的价值,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权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手段,民主和进步的标志,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共性,即发展方向上、公共职能上呈现出趋同性和融合性。
大陆法系国家总的说,检察权定位较为狭窄,一般隶属司法行政机关。如当代法国、德国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体系。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属于司法官员。总检察长和检察官均由司法部长提请总统任命。其检察权的内容是: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或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提起公诉、监督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派驻法院的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监狱的狱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9】
英美法系的检察机关的地位要比大陆法系国家高,一般直接隶属国家首脑或政府首脑,主要是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兼有作为国家法律顾问的职能。但是,五十年代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从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的需要出发,吸收和借鉴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作法,逐步强化检察机关的作用。到八十年代中后期,英国检察制度已经发生重大变革,如,苏格兰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既不属于法院,也不属于政府,而是由总检察长统一领导,向国会负责。总检察长在案件的最终处理上有最后决定权。在人事任免上,由总检察长任命,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检察官的基本职权是: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严重欺诈、警察违法犯罪案件、死因不明的突然死亡案件的侦查;负责法律的起草和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对一些涉及政府和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苏格兰以外的地区的检察制度也相应进行了变革。当代英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在英联邦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新西兰、挪威、乌干达、南非等国也相继建立了由总检察长领导的反贪局。美国检察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系统。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分别由司法部长、副部长兼任。总检察长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总检察长作为内阁的首席法律官员和法律顾问,代表美国政府处理有关联邦法律问题,出席最高法院审判活动,并领导联邦调查局对违反联邦刑法的重大案件进行侦查。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的设立也极具特色,独立检察官有权对参议员、众议员、政府高级官员,甚至对总统涉嫌违法、违宪问题进行调查,然后交由联邦司法委员会组织听证会,有权行使弹劾建议权,启动弹劾程序。【10】1998年现任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对前任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绯闻事件、涉嫌出具伪证案件进行调查就是实例,可见,检察权在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前苏联和东欧等国家也相应加强了检察权对政府官员违宪、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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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发展、完善主要是七十年代后期,前期主要是仿照前苏联的模式。理论上强调对国家法制统一实施进行监督,而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司法领域内的检察职能。即使是这样,检察权的行使仍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制约和影响,直到今天,我们的执政党中相当一些领导人仍然把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笼统地称为“公检法”,把带有专政性质和强制性管理职能的部门统称为“政法机关”。很多地区的公安机关一把手,兼任着政法委员会书记职务,或者担任地方党委常委职务。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影响和制约了检察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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