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6)
2017-08-24 01:00
导读: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文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社会科学诸学科也出现融合趋势,不同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在自我完善的同时,日益加强相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文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社会科学诸学科也出现融合趋势,不同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在自我完善的同时,日益加强相互之间的借鉴和吸收。突出地表现在检察理论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上,表现为紧紧围绕国家职能、偏重于打击和铲除统治阶级集团内部危害整体利益的职务犯罪。偏重于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制约和监督、调整国家管理行为。清除腐败、惩治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各国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三、当代中国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及评断
之所以强调是“法律定位”,是为了区别于法理定位,两者之间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当代中国司法正处于变革和完善的时代,检察制度更是如此,当代中国的检察权的实然定位与应然定位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实际意义所在。研究当代中国的检察权,不能抛开中国检察权的历史渊源,割裂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不能脱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中国的社会条件。抛开现有的检察制度,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东西,绝不是科学的态度。检察权的科学定位问题,是检察理论中最具根本性的问题,它决定着检察改革的方向,迫切需要解决。
关于中国当代检察权的定位问题学术界有四种观点:
(一)把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我国一直圈在司法机关内,与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审判、司法行政机关通称为政法机关,都遵循和执行最具强制性的刑事法律。检察机关更是如此,与审判机关的审判权相对应,独立行使检察权,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如,起诉和不起诉权,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权,具有明显的司法性。
(二)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受地方权力机关的双重领导,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上级服从下级的工作制度,检察权的执行具有行政命令的特性;同时检察权与审判权相区别,不具有裁判的终结性。【11】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检察权的定位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司法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行为的司法程序性;行政性在于检察权的行使上、上下级是从属关系,其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指挥关系体现行政权特点。
(四)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即,按照现行宪法和法律定位,检察权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理论渊源主要是根据前苏联的检察体制而来。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等论著中,对检察机关性质的论述为:“第一,社会主义法制应当是统一的;第二,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检察机关,“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就是监视全共和国内对法制有绝对一致的了解,既不顾任何地方上的差别,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响;检察长的责任就是要使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12】
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都没有完全阐述清楚我国检察权的权能特点,当今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有效运作的国家管理机制,尽管 不尽完善,新中国的检察制度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清楚地表明了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一府两院”的框架形成过程,虽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研究检察权应当也必须在我们的国家管理体制下去研究。既不用苦于在三权分立的框架内寻找中国检察权的定位,也不能用狭义的司法去衡量检察权的属性,争个行政权或司法权的归属。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检察机关及其检察权由宪法定位,与审判机关、审判权相并列,是脱离行政系统独立的执法部门。其职能既有别于司法审判权(终结裁判性),也有别于
行政管理权,也不可以单纯地把它看作是两种权能的混合体,更不是一些学者和司法界所说的是一种单纯的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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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检察权不是行政权。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看,行政权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使,管理方式的特征是遵循国家基本法和法律,通过制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发布行政命令来实现国家权力机关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宪法规定了十八项具体权力,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这些权力与检察权有着根本的区别,从权力的取得上看,检察权与行政权一样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检察权不是最高行政机关授权产生的;